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省局工作部署,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食品销售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2026年,芜湖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执法力度,组织开展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一批违法案件。现选取部分案例予以公布。
一、芜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芜湖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6年8月31日,芜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芜湖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6年7月2日,芜湖市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线上巡查中发现,芜湖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在美团平台经营的“宅家乐超市(芜湖店)”销售红薯粉条,商品页面标注“非遗南阳老字号”“纯手工”,宣传品牌、产地、工艺与商品实际情况不符。经跨区域协查确认,该产品并无非遗、南阳老字号相关资质,系自动化生产线生产。当事人使用上游加盟品牌提供的宣传素材,未履行宣传内容真实性核验义务。本案货值金额较小,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案发后主动整改宣传页面。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芜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是网络食品销售借用“非遗”“老字号”“纯手工”噱头虚假宣传的典型案例。该案的办理警示入网经营主体不得以套用上游提供宣传素材为由,推卸自身的审核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将强化网络宣传监测,严查此类虚假宣传行为。
二、南陵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芜湖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6年8月6日,南陵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芜湖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止发布广告、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2026年6月9日,南陵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芜湖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经营“云袀旗舰店”,销售蒲包干产品,网页宣传标注“10余种香料调配入味”,但涉案产品实物标签配料表显示实际香料数量不足十种,网页宣传内容与产品真实配料情况不符。该广告由当事人委托第三方制作,广告制作费用60元,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自行整改违规宣传页面;涉案产品经第三方检验,产品本身质量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南陵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部分经营者为提升商品吸引力,夸大产品配料、工艺,委托第三方制作广告时未尽广告主的审核义务,造成宣传内容与产品实际不符,市场监管部门将强化重点网络广告监测,切实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维护网络广告市场秩序。
三、镜湖区市监局查处安徽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对其商品的功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2026年1月8日,镜湖区市监局依法查处安徽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对商品功能实施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9月,镜湖区市监局陆续收到多份举报,反映当事人在拼多多网店将菊苣栀子泡腾片普通食品宣传降酸相关功效。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时,店铺已删除违规宣传内容。办案人员调取消费者交易快照、客服聊天记录查明,涉案产品为普通固体饮料,当事人通过商品详情页、客服聊天,使用“辅助降尿酸”“缓解痛风”等用语,对普通食品进行疾病相关功效宣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镜湖区市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部分电商经营者利用消费者调理身体需求,对普通固体饮料暗示具有排酸、缓解痛风等疾病功效,易误导消费者放弃正规就医,存在健康风险。此案的查办不仅是惩戒违法行为、维护市场公平,也提示消费者要理性看待食品宣传,勿以食品代替药物。切实保护自身消费、健康权益。
四、湾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芜湖某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案
2026年8月26日,湾沚区市监局依法查处芜湖某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66.01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6年4月,湾沚区市监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办公室内发现半箱空包装袋散落,有部分无外包装盒、仅密封在内包装袋的锅巴,并发现部分品外包装盒上标有“大米+糯米添加量≥80%”图样。经核查,本案共有两款涉案产品,其中第一款外包装盒上标有“大米+糯米添加量≥80%”图样的涉案的产品是由当事人委托繁昌县某锅巴有限公司生产,其在盒装锅巴外包装标注“大米+糯米添加量≥80%”,但未在配料表中标示所强调配料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涉案的另一款锅巴产品由当事人委托芜湖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实际由芜湖县某锅巴厂生产),且该款产品仅标注受托方信息(芜湖某食品有限公司),未依法标注委托生产主体信息,不符合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当事人通过线下及京东平台线上销售涉案产品,涉案货值14377.78元,违法所得1566.01元。当事人为首次违法,无主观故意,未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案发后主动整改并完成产品召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湾沚区市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部分委托经营企业重销售、轻标签合规,未依法标注委托生产主体信息及强调配料的添加量,虽不直接影响食品安全,但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增加监管溯源难度。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此类违法行为,持续开展标签标识专题培训与合规指导,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切实维护食品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下一步,芜湖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深化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强化线上监测与线下核查联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网络食品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