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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集中整治”典型案例(第五批)

   2026-09-16 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850
  案例一:宜宾市翠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餐饮店未按规定备案、未提供真实食品安全信息进行从事入网食品经营案
 
  翠屏区市场监管局在查办案件中发现翠屏区某餐饮店涉嫌未提供真实食品安全信息进行入网食品经营活动。经查,四川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当事人达成合作意向,该公司员工为完成公司考核指标,在当事人尚未取得备案许可的情况下,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上传网络餐饮平台用于营业许可资质要求审核。
 
  对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未按规定备案,未提供真实食品安全信息进行入网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翠屏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及《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1.警告;2.罚款3948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精准查处了餐饮店未如实公示食品安全信息、第三方企业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协助无证入网经营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了网络餐饮领域规避监管、弄虚作假的乱象。有利于压实入网商家、第三方服务机构及网络平台主体责任,破除线上监管盲区,切实规范网络餐饮市场经营秩序,助力构建诚信守法、安全可控的网络餐饮监管体系。
 
  案例二:宜宾市南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炸鸡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案
 
  南溪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宜宾市南溪区某炸鸡店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在该店橱柜内发现一袋开封的蒜香味撒料,载明净含量500克,生产日期2025年01月09日,保质期12个月,与在有效期内的调味料存放在一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南溪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1.警告;2.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过期食品原料易滋生微生物、产生有害物质,用于加工食品直接危害人体健康。在经营场所将过期调味品和在效期调味品混放,心存侥幸、疏于管理,暴露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此案提醒餐饮经营者,必须建立食材定期清查、过期及时清理制度,做到专人管理、常态化自查,坚决不使用、不销售过期变质原料及食品,守住食品安全底线。
 
  案例三: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烧烤店经营项目发生变更后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案
 
  叙州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群众举报辖区某烧烤店存在超范围经营“凉菜”行为,立即开展现场核查。经查,该烧烤店办理的《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证》的经营项目中没有冷食类食品制售项目,却在其外卖店铺中售“凉拌折耳根”、“凉拌黄瓜”等菜品,且购进食材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叙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食品经营许可证》是经营者合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基本凭证,经营项目变更须依法申请,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任何试图“先卖后补”“边卖边办”的侥幸心理,都将面临追责。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在经营项目发生变化时,务必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并同步更新网络平台公示信息,确保线上线下经营资质保持一致。
 
  案例四:宜宾市筠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筠连县某有限公司未审核入网商家食品经营许可案
 
  筠连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集中整治时,发现辖区内有2家入网餐饮提供商家在某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上公示的《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备案证》与其店内实际张贴的《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备案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不一致。经查,涉及证件系该公司工作人员李某为完成公司下达的业绩指标,伙同另一李姓人员,采用“P图”手段伪造并投入使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及《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筠连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242.3元;2.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涉及伪造证件的相关人员已被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平台工作人员为追求业务指标,主动参与并纵容伪造食品经营相关证件的典型违法案件,暴露出部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在主体责任落实上存在严重漏洞。本案行刑衔接及时,对造假、用假全链条追责,形成有力震慑,警示所有网络餐饮平台经营者:合规不是成本负担,而是生存底线;纵容造假,不仅面临巨额行政处罚,更可能触犯刑法。
 
  案例五:宜宾市江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餐馆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江安县市场监管局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集中整治时,发现该餐馆仅持有营业执照,未见食品经营许可信息公示。
 
  经查,该店经营者王某尚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但现场厨房区域有调味品、烹饪工具,存在操作痕迹,吧台有已记录的点菜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江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485元;2.没收已扣押的物品;3.罚款5000元。
 
  【典型意义】
 
  《食品经营许可证》是餐饮服务法定准入门槛,不能认为只要食材没问题即可开展经营,忽视办证义务。通过查办此类案件,可以有效警示经营者开展餐饮服务必须先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树立无证不得经营的法律意识。
 
  案例六: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餐饮店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珙县某餐饮店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现场检查时在该店厨房左侧第二格货架上发现木姜油5瓶,花椒油2瓶,均已超过保质期。且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或者备案证明,索取销售凭证,并保存相关证明。
 
  当事人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珙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1、警告;2、罚款500元;3、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木姜油5瓶,花椒油2瓶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依法查处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通过没收不合格原料、处以罚款,有力打击经营者侥幸心态,倒逼餐饮单位落实原料效期管理,筑牢食品安全第一道防线。并针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资质证明、未索取留存购进凭证的违法行为同步予以纠治,督促经营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补齐食品源头追溯链条,实现食品来源可查、质量可控、风险可溯,从采购源头防范不合格食品流入后厨加工环节。
 
  案例七:兴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小吃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兴文县市场监管局接12315平台投诉,消费者反映当事人在制作食品时存在卫生问题。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进行现场调查。经查,当事人为餐饮服务经营主体,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从事食品制售经营过程中,安排2名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员工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相关工作,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兴文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对当事人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对当事人不履行从业人员定期健康检查义务的违法行为查处,防范餐饮加工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广大入网餐饮经营者牢固树立食品安全隐患自查和处置意识,充分认识并严格履行日常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法定义务。
 
  供稿:市局餐饮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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