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落地见效,梧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扎实开展“网红食品”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为强化警示教育、发挥以案释法震慑作用,现将2起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苍梧县某六堡茶行发布违法广告案
基本案情:2026年7月,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广告监测线索交办,反映当事人在其淘宝店铺销售的“正宗广西梧州六堡茶2015年”产品详情页标注“提神、益脾消滞、生津解暑、健胃养神”等功效性表述。苍梧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随即开展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经营范围不含诊疗服务,未取得医疗机构相关许可,不具备医疗服务资质。涉案商品页面含有价格、购买指引等营销信息,该图文内容属于商业广告。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相关功能表述,构成发布违法广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
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陈述违法事实,并及时下架涉案产品,本案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苍梧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开展普法教育,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六堡茶属于普通食品,不得以 “养生”“调理” 等名义明示或者暗示其具有降脂、护肝、抗氧化等保健功效。本案警示广大网络食品经营者:线上商品详情页、短视频文案、直播话术等均属于广告或商业宣传范畴,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扎实做好宣传内容审核。
二、梧州市龙圩区某六堡茶业店虚假宣传六堡茶案
基本案情:2026年3月,接到群众举报线索,反映当事人涉嫌对“1996年陈香六堡茶”进行虚假宣传,龙圩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随即开展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淘宝网店涉事商品链接虽已下架,但在其经营场所查获外包装标注“1996年陈香”的六堡茶产品;茶叶内标签标注包装日期为2026年1月25日,外包装标注年份与实际包装日期明显不符,当事人亦无法提供该茶叶为1996年生产的佐证材料。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虚假商业宣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陈述违法事实,并及时自行整改,本案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龙圩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开展普法教育,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茶叶行业虚标年份虚假宣传的典型案例。陈年茶年份是消费者选购的重要参考依据,经营者应当如实标注产品真实信息,不得虚构茶品陈化年份误导消费者。线上茶叶经营者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强化产品信息审核,杜绝虚标年份等虚假营销行为。
下一步,梧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纵深推进“网红食品”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保持严打高压态势。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如发现“网红食品”虚假宣传、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者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热线反映,我们将及时受理、依法依规处置。
文字:食品经营安全监管科,苍梧县、龙圩区市场监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