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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拒绝“舌尖上的浪费”!典型案例公布

   2026-09-20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50
  今年以来,江西省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强化反食品浪费监管执法,切实增强餐饮服务经营者守法意识、责任意识,积极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良好社会氛围,依法纠正、查处了多起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的违法行为。现公布一批反食品浪费典型案例。
 
  案例
 
  1
 
  南昌市进贤县市场监管局李渡分局查处进贤县某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6年2月14日,南昌市进贤县市场监管局李渡分局执法人员对进贤县某饭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也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贤县市场监管局李渡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
 
  上饶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上饶市某餐饮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6年9月8日,上饶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上饶市某餐饮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店内服务人员也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3
 
  上高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上高县某酒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6年9月9日,上高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上高县某酒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且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上高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4
 
  高安市市场监管局筠阳分局查处高安市某饺子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6年9月9日,高安市市场监管局筠阳分局执法人员对高安市某饺子馆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提醒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高安市市场监管局筠阳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5
 
  金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金溪县某餐馆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6年9月8日,金溪县市场监管局对金溪县某餐馆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金溪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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