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解决食品安全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2026年,山东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现选取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龙口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龙口市新嘉老李河间驴肉馆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案
2026年2月10日,龙口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龙口市新嘉老李河间驴肉馆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公安通报线索,龙口市市场监管局对龙口市新嘉老李河间驴肉馆经营的驴肉进行抽检,抽检结果显示检出马成分,未检出驴成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以及物流公司进行调查询问,发现当事人将马肉充当驴肉销售,涉案货值2.79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龙口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涉及外地线索已通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二、高青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淄博玄宴健康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规定的保健食品案
2026年2月13日,高青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淄博玄宴健康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规定的保健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举报,举报人称从淄博玄宴健康有限公司经营的网店购买了黄蒲茯苓胶囊,收到货后发现该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是“国食健注G20110300”,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殊食品信息查询平台查询不到此批准文号。高青县市场监管局调查发现该注册号“国食健注G20110300”已经于2024年12月29日注销,被举报产品标示生产日期在该注册号注销之后,系未经注册的保健食品。同时查明该产品是当事人于2025年5月1日起销售,经营方式为当事人平台接订单,厂家发货。当事人销售不符合规定的保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高青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上游案件线索已通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三、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张店区强鑫餐饮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案
2026年1月27日,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张店区强鑫餐饮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及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物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上级交办,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线上平台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为假证,且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用于违法经营的物品进行扣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张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将当事人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线索依法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
四、临沂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众欣百姓医药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2026年3月26日,临沂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山东众欣百姓医药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群众举报的违法线索,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广告审查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发布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的普通产品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且含有“德国实验室联合研发”“多名诺贝尔奖专家共研”“一口等于9种营养4000亿益生菌”等虚假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临沂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等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烟台市福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山区徐浩营养健康咨询服务中心虚假宣传案
2026年1月27日,烟台市福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福山区徐浩营养健康咨询服务中心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12345政务服务热线转来的线索,烟台市福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组织会销,通过现场投影播放PPT等方式,向老年人虚假宣传保健食品“清菲汤”具有疾病治疗功能,并夸大宣传单位资质背景,诱导老年人消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烟台市福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