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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一批典型违法案例

   2026-09-19 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780
   典型案例1 莒县某林茶叶店虚假宣传案
 
  2026 年 5 月 9 日,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莒县某林茶叶店开展监督检查,查看商家抖音平台账号作品,发现视频配文“丹参茶的功效与主治:活血通络,祛瘀止痛,清心除烦,软化血管,降血压、降血糖、降血脂,预防心脑血管疾病,心烦不眠,美容等 #家乡特产 #滋补养生食材 #中药材”。 经核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丹参【功能与主治】为活血祛瘀,通经止痛,清心除烦,凉血消痈。用于胸痹心痛,脘腹胁痛,癥瘕积聚,热痹疼痛,心烦不眠,月经不调,痛经经闭,疮疡肿痛。药典记载中并无降血压、降血糖、降血脂、预防心脑血管疾病的功效,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
 
  案例评析:经营者不得借助中药材概念,随意夸大功效,误导消费者。
 
  典型案例2 莒县某和食品经营部发布虚假广告案
 
  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对莒县某和食品经营部开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淘宝店铺销售的“SorLife 槲皮素菠萝蛋白酶胶囊” 宣传 “不管肺多伤 3 瓶就好”,属于虚假夸大宣传功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莒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依法予以处罚。
 
  案例评析:普通食品不能等同于药品,不得宣称治疗疾病、保证康复等医疗效果,此类绝对化功效承诺属于典型虚假广告。
 
  典型案例3 刘某某销售非法添加西布曲明有毒有害食品案
 
  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莒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经查,刘某某销售添加“西布曲明” 成分的压片糖果,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其适用从业禁止: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案例评析:西布曲明属于违禁添加药物成分,非法添加西布曲明的食品属于有毒有害食品。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法适用终身从业禁止,从源头限制违法人员进入食品行业。
 
  典型案例4 日照某派食品有限公司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日照某派食品有限公司在受托生产过程中,存在两项违法行为:一是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二是川贝母不在药食同源物品目录内,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当事人使用贝母粉作为食品原料生产普通食品红曲酥饼。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该案由莒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管辖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莒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予以处罚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食品生产企业受托加工时,同样要严格落实原料查验义务。不在药食同源目录中的,禁止作为原料加工普通食品,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典型案例5 莒县某沙驴肉火烧店食品原料采购进货查验记录不全案
 
  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莒县某沙驴肉火烧店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食品原料采购进货查验记录不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原料,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原料信息并留存凭证。完整的进货查验记录是食品溯源的关键一环,是餐饮门店必须落实的主体责任。
 
  典型案例6 莒县某状元肉夹馍店未保持环境整洁案
 
  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莒县某状元肉夹馍店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环境卫生较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是餐饮服务最基础的食品安全要求。脏乱环境易滋生微生物,带来食品安全隐患,餐饮经营者应当常态化做好店内环境卫生保洁。
 
  典型案例7 莒县某再来美食园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案
 
  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莒县某再来美食园开展现场检查,该店从业人员无法出示有效期内的健康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患有消化道传染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关岗位,防范人员带来的食品安全风险。
 
  典型案例8 莒县某在容餐饮店超食品经营许可项目经营案
 
  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莒县某在容餐饮店开展检查,经查,该店食品经营许可项目不含冷食类食品制售,但在外卖平台销售冷食类食品(凉皮)。当事人超出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经营项目制售冷食类食品,属于未经许可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食品经营项目实行许可制,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许可证载明项目开展经营,不得擅自超范围经营。冷食类食品易滋生细菌,食品安全风险较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制售。
 
  典型案例9 莒县尉某某生猪肉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案
 
  莒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猪肉市场“凌晨行动”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莒县尉某某生猪肉店在售猪肉无检验检疫印章,且无法提供该批次猪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属于经营未按规定检疫的肉类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涉案猪肉、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畜禽肉类必须经过法定检疫、附带检疫合格证明及检疫印章后方可上市销售。无检疫证明、无检疫印章的肉类产品存在一定食品安全隐患,不得流入市场销售。
 
  典型案例10 莒县某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案
 
  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莒县某美食品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的“川香鸡柳”食品标签未如实标注产品产地,属于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肉制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食品标签是消费者辨识产品信息、保障知情权的重要依据。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真实、准确标注食品信息,不得标注虚假内容,误导消费者。
 
  典型案例11 莒县某海食品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案
 
  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开展核查,对莒县某海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查实当事人在未取得对应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鸭肠串食品加工生产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鸭肠串、包装袋、包装箱,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我国食品生产实行许可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必须依法取得相应食品生产许可,无证生产属于违法行为,将依法从严查处,切实筑牢食品生产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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