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袁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关键词】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新型那非类衍生物 立案监督 全链条打击 协同履职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至7月,被告人袁某某根据汤某某(另案处理)的授意,由汤某某提供资金,袁某某具体负责,生产具有壮阳效果的“权力肽”黑莓片压片糖果并通过网络终端隐秘销售。在袁某某的组织下,被告人王某等5人以生产、销售食品添加剂名义提供抗检测壮阳原料(指新型伐地那非衍生物,伐地那非是《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所列物质),被告人王某某、董某负责压片糖果的生产加工,确保产品能够通过那非类物质常规检测。被告人郭某某、李某为王某某、董某提供场地、机器设备、技术支持,共同生产加工15万粒壮阳压片糖果,寄往被告人廖某的公司仓库。廖某作为名义总经销商,负责产品包装,并将封装成品邮寄至汤某某指定的天津某公司,由该公司通过网络会员方式销售至全国28个省份,共计3000余盒(每盒30粒),其余涉案产品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经查,袁某某生产、销售金额共计24万余元,廖某生产、销售金额共计24万余元,王某某、郭某某等4人生产、销售金额15万余元,王某等5人生产、销售金额为18万余元至8000余元不等。
经河南省食品和盐业检验技术研究院检测,送检黑莓压片糖果中检出与伐地那非母核结构相同的化学物质。经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产品中检出的化学物质确认为伐地那非衍生物,该物质未被批准为食品添加剂、新食品原料或保健食品原料。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22年8月发布的《关于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那非拉非类物质及其系列衍生物违法行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那非、拉非类物质及其系列衍生物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伐地那非、红地那非等核心药效团一致,具有同等属性和同等危害。食用添加有那非类物质及其衍生物的食品对人体有毒副作用的风险,影响人体健康甚至危害生命。
2023年12月至2024年9月,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卧龙区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相继对被告人袁某某、王某某等11名被告人提起公诉。2024年5月至2025年7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11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二十二万元至十万元不等。上述判决均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立案监督。2023年2月,南阳市卧龙区居民李某服用购买的黑莓压片糖果后心慌呕吐,携带产品向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区公安分局报案,公安机关对涉案产品进行快检,结果呈那非类阳性,但进一步检测却未检出那非类物质,遂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卧龙区院食药环办案团队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了解到该情况后,结合对功效类食品、检测技术局限性及食品领域犯罪手段更新的认知,判断涉案产品可能添加新型那非类衍生物。针对该新型衍生物在国内未被列入食品非法添加物质名单、缺乏检验方法与检测标准等核心问题,卧龙区院牵头组织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及高校学者,开展专家评估与检测方法论证。南阳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采用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方法、柱层析法,从压片糖果中精准分离并提取出可疑添加物,用核磁共振波谱仪检测测试分析其成分构成及分子式结构,于2023年5月29日作出检测分析报告,认为该添加物系人为改变伐地那非分子结构形成的新型衍生物,属于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不恰当或长期服用,可能造成严重后果。该检测报告为案件的准确定性提供了依据,2023年6月25日,卧龙区院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案件侦破及推动制定相关检测标准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批捕起诉。被告人袁某某、王某某、廖某到案后,以主观不明知涉案非法添加物的有毒、有害属性为由,拒不认罪。对此,卧龙区院引导公安机关深入调取三人近4年来的微信聊天记录,全面固定其长期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故意选用新型伐地那非衍生物作为壮阳原料以规避国家监管的客观证据,清晰揭示出三人对非法添加物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具有明确认知,为认定其主观明知提供了证据支撑。与此同时,卧龙区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针对上游抗检测原料供应方及生产加工帮助者等相关人员,依法开展追捕追诉工作。其中,对于经追捕到案的上游抗检测原料供应方王某等5人,卧龙区院指导公安机关多维度搜集证据,不仅调取了该团伙人员亲属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高速行驶轨迹、宾馆入住记录,还全面核查了快递寄送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细节信息,通过构建完整的证据闭环,彻底推翻了王某团伙的无罪辩解,促使其认罪认罚。经追诉到案的董某等3人,在确凿证据面前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至此,该案实现了从原料供应、生产加工到终端销售的全链条打击,有力遏制了此类犯罪的蔓延势头。
指控与证明犯罪。庭审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行为时该衍生物未被列入食品非法添加物质名单,且《意见》尚未出台,涉案添加物不能据此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针对这一辩护观点,公诉人通过充分有力的阐述,明确认定依据:其一,经核查,涉案非法添加物的母核为伐地那非,属于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物质;其二,《意见》是对新型那非类衍生物系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事实认定及方法说明,涉案非法添加物与伐地那非核心药效团一致,具有同等属性和同等危害;其三,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结合南阳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成分检测分析报告、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认定意见,以及被告人刻意使用抗检测原料的行为,足以认定涉案非法添加物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经审理,卧龙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情节和量刑建议。
协同治理。卧龙区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全国多地出现相同或类似新型衍生物因无法检出或种类属性无法认定导致不法分子逃避处罚的情况。为此,卧龙区院与市场监管部门专题协商沟通,同步推动将涉案新型那非类衍生物的种类属性及检验检测方法层报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5家省级以上权威检测机构对涉案物质属性及检测方法进一步验证后,于2023年10月9日下发《关于〈食品中双丙酚汀的测定方法〉等3个测定方法可用于食品安全案件查办的通知》,正式将本案中的非法添加物命名为“伐地那非杂质30”,并公布了食品中伐地那非杂质30的测定方法,彻底堵住了不法分子通过 “结构修饰” 逃避检测的漏洞。针对功效类食品泛滥、利用网络隐蔽销售等突出问题,卧龙区院结合办案,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先后部署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守护民生”等食品安全系列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查办多起危害食品安全案件。与此同时,卧龙区院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普法宣传活动,有效提升了群众对食品安全的防范意识和法律认知。
【典型意义】
(一)准确把握实质性危害,着力守护食品安全。检察机关在办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时,始终将准确认定非法添加物的危害性作为核心环节,结合物质的化学特性、毒理反应及实际食用后的健康风险评估,对其是否具有毒性、危害程度及潜在风险进行实质性审查,协同市场监管部门等加强分析检验,由相关专业检测机构和市场监管部门分别出具成分分析报告、检验报告和认定意见,严格区分非法添加物与合法食品添加剂的界限,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二)坚持高质效履职,积极助推社会治理。针对涉案物质未列入食品非法添加物质名单情况,检察机关坚持以案件为切入点,深入剖析背后潜藏的监管空白、标准滞后等深层次问题。在依法监督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主动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作,积极推动新型物质命名,促成国家层面检测标准的制定与出台,为查办同类案件提供统一遵循和技术方法。坚持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开展普法宣传等多种方式,持续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推动形成“刑事打击-行政监管-行业规范”的闭环治理链条,凝聚高效联动合力,提升社会治理整体效能。
(三)注重全链条打击,切实强化法律监督。在办理危害食品安全案件时,检察机关不仅聚焦于直接实施犯罪的行为人,更要强化证据审查,着力深挖犯罪网络的每个环节,强化法律监督职能。通过引导公安机关运用大数据核查等精准手段,全面调取涉案人员的行动轨迹、资金支付结算明细、网络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层层追溯犯罪源头与扩散路径。对上下游涉案人员,依法从严追捕追诉,确保不遗漏任何犯罪节点,真正实现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全链条打击,摧毁相关犯罪网络的生存根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