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鲀虽味美,却身藏剧毒!国家早已明令禁止经营,市场监管部门也连年宣传、再三警示。然而,仍有个别市民心存侥幸,认为“处理干净就没事”,违规销售、食用野生河鲀,严重威胁生命健康。
01 案例直击
2025年1月,赵某因食用河鲀后出现口舌发麻、急性呼吸衰竭等中毒症状,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经初步诊断为河鲀中毒。
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反映后立即展开调查,在患者家中查获了食余河鲀内脏及鱼鳍,并通过农贸市场监控视频锁定了涉事单位——某集贸市场自产自销摊位经营者王某。经多方询问和证据固定,查明赵某所食河鲀系从王某处购买,并予以立案调查。
02 调查真相
经查,当事人王某自2024年起在该摊位销售海鲜,其货品来源于家庭渔船捕捞。2025年1月,王某打捞到一条约150克的野生河鲀,在明知河鲀有毒的情形下,以5元的价格销售给了赵某。
经宁波海关技术中心检测,涉事鱼内脏中河鲀毒素含量高达668μg/kg,系有毒生物;浙江省海洋水产研究所进一步鉴定确认该鱼种为横纹东方鲀,属于明令禁止经营销售的野生河鲀品种。
03 法规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于2016年9月7日发布《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明确养殖河鲀仅限于红鳍东方鲀和暗纹东方鲀,野生河鲀仍在严格禁售之列。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04 警示提醒
食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河鲀毒素毒性极强且常规烹饪无法分解,仅0.5毫克即可致人死亡,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觉得把河鲀处理干净了就可以食用。消费者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水产品,切勿购买来历不明的野生河鲀。食品经营者务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食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