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切实维护消费者与经营主体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理性正确的维权意识,厘清合法维权与恶意牟利投诉举报边界,荣昌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区司法局健全完善异常投诉举报信息互通处置机制,对多起牟利性投诉举报行为开展认定与规范处置工作。现公布两起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一、基本案情
2026年7月23日,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严某某的投诉,称其通过某电商平台店铺购买了荣昌区某食品企业生产的江湖泡椒,认为该产品中添加的泡辣椒添加量未标示原始配料,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GB7718条例,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责令被投诉人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赔偿一千元。
二、综合研判
因发现严某某投诉举报数据异常,荣昌区市场监管局主动启动综合研判机制。经核查,近一年来截至2026年9月7日,严某某已通过全国12315平台累计投诉举报1386次,在山东、河南、云南等全国29个省份发起过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主要针对生制品、复合调味酱等商品;从投诉内容看,其反复针对复合配料添加量问题进行投诉,投诉内容和诉求呈现文本格式化、表述专业化特点,购买商品的数量、次数、频率与消费者的通常消费习惯明显不符,知假买假、牟利性目的明显。
经综合研判,严某某的购买目的明显超出了消费者正常的生活需求,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七条“(一)购买商品的数量、次数、频率等与商品保质期或者消费者的通常消费习惯明显不符的;(二)同一投诉人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类商品或者服务、同一类问题短期内大量投诉,或者不同投诉人恶意串通,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类商品或者服务、同一类问题短期内集中投诉的”的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范畴。
三、处理结果
综上,荣昌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法对严某某的相关投诉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依法告知了该决定。对严某某反映的违法行为线索,经核查属实,我局已立案查处。
典型案例(二)
一、基本案情
2026年8月18日,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王某某的投诉,其表示通过网络平台在荣昌区某副食店购买了一款鸡胸肉小零食,认为该产品宣传“低脂”的广告为虚假宣传,违反《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相关规定,要求市场监管部门积极调解并责令商家依法予以赔偿。
二、综合研判
经核查,王某某在发起投诉后已主动撤回该投诉。经进一步核实,近一年来截至2026年9月7日,王某某已通过全国12315平台累计投诉举报815次,在内蒙古、山东、河北等全国31个省份发起过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主要针对其他食品、中成药等商品,购买商品的数量、次数及频率与普通消费者的日常消费习惯明显不符。进一步分析龚某某投诉内容发现,从投诉内容看,其反复针对广告宣传虚假问题进行投诉,投诉内容和诉求呈现文本格式化、表述专业化特点,知假买假、牟利性目的明显,符合牟利性职业索赔的认定情形。
经综合研判,王某某的购买目的明显超出了消费者正常的生活需求,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七条“(一)购买商品的数量、次数、频率等与商品保质期或者消费者的通常消费习惯明显不符的;(二)同一投诉人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类商品或者服务、同一类问题短期内大量投诉,或者不同投诉人恶意串通,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类商品或者服务、同一类问题短期内集中投诉的”的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范畴。
三、处理结果
综上,荣昌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法对王某某的相关投诉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依法告知了该决定。对王某某反映的违法行为线索,荣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开展了核查处置。
下一步,荣昌区市场监管局将持续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优化“前端甄别、中端赋能、末端规制”全链条治理体系,常态化整治“以诉牟利”乱象,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减轻企业负担,以精准高效法治监管护航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为荣昌营商环境提质升级夯实法治保障。
供稿:网监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