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推进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专项行动,切实防范肉制品生产经营风险,眉山市市场监管系统紧盯肉制品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资质、原材料查验、生产过程管控、标签标识等关键环节,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守护好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曝光一批肉制品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案例一:眉山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厅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案
【案例概述】
2026年6月3日,眉山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仁寿县视高街道某餐厅开展检查时,在该店内操作台下方储存柜内发现超过保质期的“洋葱奶酪酱”和“泰椒酱”共六批次,并部分开启使用。该餐饮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眉山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二: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肉制品生产企业生产经营食品与标签内容不符案
【案例概述】
2026年6月23日,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东坡区某肉制品生产企业开展食品安全体系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生产的“风干鸭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食品添加剂“红曲黄”,但未在标签上如实标注。该企业生产的食品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彭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厅经营未按规定检疫的肉类案
【案例概述】
2026年3月11日,彭山区市场监管局在打击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观音街道某餐厅售卖的养殖野鸡不能提供检验检疫票据,后查实该养殖野鸡未按规定进行检疫。该餐厅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彭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四:仁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无证生产案
【案例概述】
2025年12月3日,仁寿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厂房内放置有加工好的用红色塑料框盛装的毛肚成品,但当事人未取得相关食品生产许可资质。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资质从事毛肚加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仁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五:青神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使用回收食品作原料生产食品案
【案例概述】
2025年11月2日,青神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青神县某公司开展肉制品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回收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的腊排骨、腊兔、腊猪脸等9个品种的腌腊制品作为生产原料进行再加工。当事人使用回收食品作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青神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