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发挥整治典型案例警示与教育引导作用,全面提升社会公众食品安全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凝结社会共治合力,推动食品安全共治格局走深走实。现将第十三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淄博帮耳通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发布普通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案
2026年7月28日,淄博市市场监管局对淄博帮耳通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发布普通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4月23日,淄博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参芪八珍颗粒”为普通食品,当事人通过广告展架、广告宣传册发布“参芪八珍颗粒改善耳响、听力下降等耳部不适,提升耳部机能。通畅耳部气血循环,调和血脂,减少耳部困扰”、“从根源缓解耳响、听力下降”等广告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广告含有“朱长刚手握6项中医药发明专利”内容不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张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张店悦活康食品店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6年6月2日,张店区市场监管局对张店悦活康食品店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4月2日,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通过现场PPT宣传的方式,将销售的运动营养食品类特殊膳食产品“纯肽臻品”宣传为“生物活性肽具有极强的活性和多样性,高于任何营养品和药”、“小分子活性肽疗法,将至少提高人类寿命20年”、“肽被用于治疗任何疾病,无药可与其相比”等,向购买者宣传未经证实的疾病治疗预防作用,当事人采用的宣传材料是从网上获取和凭行业经验编写,无法提供证明材料,且存在虚假、夸大的情形。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博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淄博智凯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6年7月28日,博山区市场监管局对淄博智凯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4月24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淄博智凯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宣传其销售的产品过程中涉嫌虚假宣传具体治疗功效。经查,当事人宣传、销售的“沙棘原浆”、“棘汀48K”为棘博士(河南)医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普通食品。当事人宣传其具有“稳住血压”、“降血糖”、“加强胰腺胰岛素分泌”等功效,并暗示具有治疗糖尿病功效,引导、炒作其销售的“棘汀48K”普通食品具有治疗效果。当事人无法提供“沙棘原浆”、“棘汀48K”具有上述功效的科学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周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周村瑞虎保健品销售经营部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6年8月21日,周村区市场监管局对周村瑞虎保健品销售经营部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7月7日,周村区市场监管局对周村瑞虎保健品销售经营部开展突击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张贴有“热烈祝贺知岐健康品牌 登陆央视电视台各大频道”等宣传字样的宣传海报;从现场的电脑中提取文件名称为“肽Day7(1)”“夏季养心(4)(1)”等多个用于给消费者推销产品且包含宣传字样的PPT演示文稿文件。经查,当事人不能提供宣传海报和PPT演示文稿文件中宣传字样的表述依据及有效证明材料,存在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桓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淄博百惠堂医药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6年1月9日,桓台县市场监管局对淄博百惠堂医药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11月24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京东网店销售维生素B族片、红豆薏米奇亚籽燕麦片、新疆高钙驼奶发布的食品广告,广告内容涉及医疗用语和疾病治疗;销售保健食品滇康通宇甘草片、保健食品左旋肉碱胶囊发布的广告,广告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对产品功效作出保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沂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淄博环球慈济堂医药有限公司韩旺大药店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案
2026年5月12日,沂源县市场监管局对淄博环球慈济堂医药有限公司韩旺大药店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3月6日,沂源县市场监管局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摆放1大盒(内有8小盒)“柏小球®”蛋白片,其外包装盒上标注专利号:ZL200510018302.2。经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信息网站,发现上述产品外包装标注的ZL200510018302.2指向的专利权终止时间为2025年3月14日,该产品的生产日期2025年8月29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