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常态化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深挖行业乱象、排查风险隐患,净化线上餐饮经营环境、规范经营秩序,促进行业规范高质量发展。现公开曝光第四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督促各入网餐饮商户以案为鉴,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守法诚信经营,守护群众饮食安全。
案例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旌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德阳市旌阳区鲜麻嘛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公示虚假的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案
案情简介
2026年5月13日,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旌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德阳市旌阳区鲜麻嘛餐饮店开展现场检查,核查发现该店在美团、淘宝闪购外卖平台公示的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编号,无法在监管系统查询核实,涉嫌公示虚假备案凭证。经查,当事人开店初期未依法取得食品小经营店备案凭证,为顺利入驻外卖平台,利用他人推送的证件图片自行修图篡改主体、地址、有效期等信息,在外卖平台上传虚假备案证用于店铺上线。当事人虽已于2026年5月6日办理取得合法有效备案证,但一直未更换平台公示的虚假证件,直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才完成平台证件信息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6月16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涉案商家存在无证上线经营、伪造食品经营备案证件、线上平台公示虚假证照等突出违法行为,既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扰乱了网络餐饮行业正常食品安全秩序。本案精准打击网络餐饮线上证照弄虚作假乱象,成效突出,倒逼全体入网餐饮经营者筑牢合法经营底线,压实主体责任,破除行业内“先上线、后办证”的侥幸违规心理,对网络餐饮同类违法行为形成强有力震慑,有利于筑牢线上餐饮安全防线,维护公开透明、诚信规范的网络餐饮经营环境,切实守护广大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二: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旌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旌阳区艳明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案
案情简介
2026年4月30日,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旌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旌阳区欣百味餐饮店(德阳市旌阳区光华巷25号)开展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店内摆放印有“秦功道凉皮取餐处”字样的泡沫箱。经核查外卖平台信息,美团平台“秦功道凉皮”店铺公示经营主体为旌阳区艳明餐饮店,登记地址为德阳市旌阳区光华巷29号,该店铺线上经营状态正常,但实际所有外卖订单均由欣百味餐饮店代为加工出餐。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5月29日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查处了网络餐饮店铺跨门店委托加工外卖订单的违法行为,明确营业执照不同,即便实际经营者为同一人,入网餐饮商家也必须在登记场所内加工食品,纠正了部分经营者的合规认知误区。案件查处既依法维护了消费者知情权与餐饮消费安全,也对辖区内同类网络餐饮违法乱象形成有力震慑,引导广大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同时通过以案释法强化普法效果,推动网络餐饮线上线下经营信息、加工场所保持一致,进一步净化网络餐饮市场环境,筑牢食品安全监管防线。
案例三: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分局查处德阳经开区一汐鲜餐饮店提供虚假信息从事入网食品经营案
案情简介
2026年5月13日,分局执法人员对入驻淘宝闪购的老长沙龙虾馆·专业做虾(南河店)开展现场检查。经现场核实,当事人实际经营地址与网上公示地址、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不一致,存在提供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相关规定,结合当事人系首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无实质食品安全隐患、社会危害性较小等减轻处罚情节,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警示广大入网餐饮经营者必须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相关规定,严格落实线上平台公示信息与线下实际经营情况完全一致,确保经营地址、资质信息真实准确,坚决杜绝线上线下信息不符、虚假公示等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从严排查整治网络餐饮虚假信息经营乱象,严厉打击网络餐饮违法违规行为。
稿件来源:餐饮科(撰稿:陈彦霖;分管审核:毛险)
公众号编辑:杨亦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