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地市场监管局对某入网餐饮店开展日常食品安全检查,在门店点菜区鱼池发现2条活体河鲀。店内菜单标注菜品 “红烧巴鱼”,实际使用食材为活体河鲀。当事人私自采购活体河鲀存放店内,消费者点单后现场宰杀,自行加工烹饪后对外销售,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执法人员立即依法启动立案调查程序。
处理结果
经查,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私自购进、宰杀、烹饪活体河鲀对外售卖。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农办渔〔2016〕53 号)明确规定,禁止经营养殖河鲀活鱼与未经加工的河鲀整鱼,同时严禁加工经营全部品种的野生河鲀。养殖河鲀应当经具备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工后方可销售,餐饮商家无现场宰杀加工活体河鲀的经营权限。
当事人私自经营活体河鲀、自行宰杀加工售卖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规定,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五项,该地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
食品经营者务必加强法律知识,禁止经营养殖河鲀活鱼和未经加工的河鲀整鱼。禁止加工经营所有品种的野生河鲀。
广大消费者在外就餐、选购水产品时提高警惕,拒绝餐馆私宰活体河鲀类菜品,不购买来路不明野生河鲀;若发现门店售卖活体河鲀、私自现杀河鲀等违法经营行为,留存消费单据、照片视频等凭证,拨打 12345、12315 热线投诉举报
拟稿:支塘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