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今年以来,地区市场监管系统聚焦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持续加大监管力度,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一批违法违规行为。为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推动以案释法、以案促改,压实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现公布第二期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一、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火锅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外卖经营者)
2026年4月29日,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火锅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后厨打锅间操作台上摆放的4包后火锅专用调味粉均已超保质期限,当事人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4包已超保质期的后火锅专用调味粉;2.罚款10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的查处,警示外卖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原料查验、库存食材定期清理制度,严禁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切莫心存侥幸。
二、沙雅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案(无堂食外卖经营者)
2026年1月29日,沙雅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餐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后堂进门左侧的冷藏柜内盛放的豆腐、土豆片已切制完成并置于水池中,均散发明显异味。豆腐表面覆有一层薄薄的白色凝固状物质,部分土豆片表面发黑,可见白色霉菌滋生,构成经营使用的土豆、豆腐已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沙雅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4.38元;2.罚款5000元。
典型意义:该案的查处,有力震慑了同类无堂食外卖经营者,督促其必须严格把控食材采购、贮存、加工各环节,严禁使用腐败变质原料。
三、柯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麻辣串店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外卖经营者)
2026年3月2日,柯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麻辣串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法责令其在7个工作日内改正。2026年3月16日复查时,该店仍未建立食品进货台账,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构成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柯坪县市场监管局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虽罚款金额不大,但具有很强的普适性和警示作用。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分经营规模大小,任何餐饮服务提供者都必须依法履行进货查验和记录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