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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公布7起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2026-07-16 09:45IP属地 陕西省西安市 联通1960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全力守护市民“舌尖上的安全”,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专项行动部署,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肉制品制假售假突出问题,围绕肉制品生产企业、小作坊、食杂店、农贸市场、烧烤店、火锅店等重点肉制品销售和餐饮服务单位,严厉打击整治肉制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现将7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福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预包装食品案
 
  2026年4月,福鼎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反映福鼎市某食品有限公司销售小笼包标签不规范,未完整标注产品分类。经核查,该公司生产销售的“珍珠小笼包”标签标注的执行标准为SB/T 104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速冻面米食品》,但产品标签中未按照该标准要求注明产品馅料分类信息。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速冻食品的行为。福鼎市市场监管局对其依法作出没收涉案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2:周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2026年4月,周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周宁县某餐饮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后厨冰箱内发现4包“火锅麦穗腰花”(生产日期:2025年11月2日,保质期至:2026年1月2日)。该店无法提供“火锅麦穗腰花”的进货凭证和购买记录,且后厨及店铺仓库内均未设置“过期食品贮存区”,未对过期原料作明显警示标识。该餐饮店作为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使用超过保质期的“火锅麦穗腰花”食品原料制作菜品并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周宁县市场监管局对其依法作出警告、没收涉案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3:福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小吃店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案
 
  2026年3月,福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福安市某小吃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在美团平台和淘宝闪购外卖平台上架的肉卷,分别按“肥牛卷(原料:肥牛)”“牛肉味肉卷(主料:面粉,辅料:黄牛肉)”销售。经查,上述肉卷的实物外包装上标签标注:“产品名称:涮肉卷(鸭肉牛脂肪风味肉卷),配料表:鸭肉、牛脂肪、生活饮用水、复配水分保持剂(三聚磷酸钠、焦磷酸钠、六偏磷酸钠、碳酸钠、柠檬酸、食用盐)”。该店明知其在平台上经营的“牛肉味肉卷”“肥牛卷”配料不含肥牛或者黄牛肉,却在商品详情处仍标注辅料“黄牛肉”和原料“肥牛卷”进行宣传,使消费者误以为其购买的是牛肉制品,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福安市市场监管局对其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4:古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销售以假充真食品案
 
  2026年1月,古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古田县某餐饮店(个体工商户)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将配料为鸭肉的黑椒肉柳(非即食)充当黑椒牛柳销售,配料为鸭肉、鸡肉、牛肉的雪花牛肉风味扒(腌腊肉制品)充当猪肉扒销售。该餐饮店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存在销售以假充真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古田县市场监管局对其依法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5:屏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鱼丸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6年5月,屏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屏南县某鱼丸店开展专项检查,发现在其经营场所内的冻库货架上有10包制作肉燕的原料肉燕皮外包装上无任何标签标识仅用黄纸将其包裹并用包装袋捆绑。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行为。屏南县市场监管局对其依法作出警告、没收涉案食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6: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在美团外卖平台公示菜品主要原料和现场销售菜品原料不符案
 
  2026年3月,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在对某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开展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店在美团外卖平台公示菜品主要原料和现场销售菜品原料不符,其中:在平台公示的“雪花肉扒(主料:猪肉)”,实际外包装标签为“雪花牛肉风味扒(配料:鸭肉、鸡肉、牛肉及食品添加剂等)”;在平台公示的“素毛肚(主料:牛肚)”,实际外包装标签为“魔芋大刀毛肚(配料:饮用水、魔芋粉、玉米淀粉、食用木薯淀粉等)”。当事人明知其销售的食品真实名称及配料,仍在美团平台以不实商品名称及主料信息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当事人在采购上述涉案食品时,未查验供货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宁德市市场监管局对其依法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罚决定。
 
  案例7:霞浦县松港某餐饮店销售以假充真食品案
 
  2026年3月,霞浦县市场监管局对霞浦县松港某餐饮店开展监督检查,在店内冰箱查获8袋“鑫超润黑椒肉柳”(配料:鸭肉等)。经查,当事人在淘宝闪购平台销售“黑椒牛柳”,页面标注原料为“牛肉”,实为上述鸭肉制品。当事人销售以假充真的食品,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构成销售以假充真食品的违法行为。霞浦县市场监管局对其依法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供稿:食品生产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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