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以来,市场监管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整治工作,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执法手段,严厉打击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为进一步引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知法懂法,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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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冠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冠县某酒业经营部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6年5月29日,冠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冠县某酒业经营部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4月24日及5月7日,执法人员对冠县某酒业经营部开展暗访,现场发现,该店负责人通过口头宣讲并辅助播放宣传视频的方式组织召开“某酒品品鉴会”,现场约有200余名老年人聚集参会。执法人员现场查阅了当事人用于播放宣传内容的笔记本电脑及U盘,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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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东昌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聊城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6年4月2日,东昌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聊城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4月1日,执法人员对聊城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展检查,现场查看该公司在京东平台注册的店铺,发现店铺链接“五谷畅享无蔗糖奇亚籽坚果燕麦片冲饮早餐代餐纯燕麦片速食中老年900g”,链接主图显示糖友定制、控糖等宣传文字,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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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东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东阿某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案
2026年5月27日,东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东阿某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3月25日,执法人员通过网络监测发现东阿某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在网络经营的保健食品中宣传“改善贫血”,涉嫌虚假宣传。2026年4月7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的网络店铺对售卖的保健食品“阿胶口服液”宣称“改善贫血免疫调节”、“改善贫血+增强免疫力”、“提升血红蛋白红细胞增强免疫力”等内容,与该产品包装盒中标注的保健功能不符,同时当事人未提供出该保健食品的广告审查证明文件。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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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茌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茌平区某百货店对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2026年6月4日,茌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茌平区某百货店对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3月24日,执法人员收到投诉举报信息,称茌平区某百货店每周一到周五以售卖保健品和食品为由,诱骗老年人进店消费,并涉嫌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主要经营普通食品驼乳粉,但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通过视频讲解的方式宣传驼奶的营养价值和药用价值,称含有胰岛素成分,可以预防、治疗疾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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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东昌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聊城市某购物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6年5月18日,东昌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聊城市某购物店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3月15日,执法人员通过网络监测发现聊城市某购物店通过其抖音平台账号发布标题为“#春季养肝#药食同源#敏家”的视频,标注字幕“春季养肝黄金期”,推销其店内销售的一款固体饮料,视频中当事人宣称“……春季它是一个养肝的黄金期,所以在春天我们一定要抓住这个机会,给大家推荐一款这个甘草菊花的那个植物粉”。该固体饮料产品系普通食品,不具备相关保健功效,其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