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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发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治理典型案例(第一批)

2026-05-17 14:36IP属地 陕西省西安市 联通2310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餐饮经营秩序,今年以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市范围组织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执法行动,聚焦突出问题,全面排查风险隐患,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行为,有力净化网络餐饮市场环境。现公开曝光第一批典型违法案例。
 
  未办理相关资质、伪造营业执照、提供虚假入网信息……这些行为看似“取巧”,实则踩了法律红线。
 
   提醒经营者:以真资质立身,以真实信息入网,才能行稳致远。
 
   提醒消费者:点餐前看一眼商家资质,发现问题,可举报。
 
  案例一:杭州市拱墅区某某蛋糕店伪造营业执照案
 
  2025年9月,杭州市拱墅区某某蛋糕店涉嫌伪造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55张,在美团外卖、美团团购、饿了么等多个网络订餐平台开设店铺共计57家,涉及拱墅区、西湖区、萧山区、滨江区、临平区、余杭区等多个城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由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案例二:杭州市临平区某某烘焙店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案
 
  2025年9月,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临平区某某烘焙店利用已停止经营的杭州临平某某蛋糕店经营地址较近的优势,继续利用杭州临平某某蛋糕店在外卖平台上开设的店铺开展外卖销售,实际订单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和配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属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杭州市萧山区某某食品店未办理三小登记证案
 
  2026年2月,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萧山某某食品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食品店在从事“冰淇淋爆浆泡芙”等食品及烧烤等热食类食品的现场制售经营活动,并且在外卖平台上提供相应外卖服务。后查明,当事人为规避餐饮登记限制,在申办营业执照时,仅申报食品销售的经营范围,未办理小餐饮店登记证并备案相关经营项目。当事人未办理小餐饮登记,擅自改变业态经营热食类食品制售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限期补办,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后厨是食品安全第一现场,“阳光厨房”为法定义务,不得偏移、遮挡或断电规避,AI智能监管全天候在线,违规必究。健康证过期、后厨卫生脏乱差以及过程控制不达标等行为,极有可能引发从业人员带病传播疾病、交叉污染、病媒生物滋生及食源性疾病风险,直接威胁食用安全。经营者须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把“明厨亮灶”真正亮出来,把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严起来,把后厨环境卫生抓起来,让消费者看得清楚、吃得放心。
 
   提醒经营者:摄像头常亮、健康证常新、卫生常查、责任常在。
 
   提醒消费者:点餐前多关注阳光厨房细节,选择后厨透明、干净卫生的商家。
 
  案例四:杭州市上城区某某餐饮店厨房脏乱差、没有防鼠设施案
 
  2026年3月,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消费者在阳光厨房发现的线索对上城区某某餐饮店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厨房间货架上有大量老鼠屎,下水口有较大的破洞,没有防鼠设施,墙面有发霉,油烟机内油污较多,且锈蚀破损严重。当事人厨房脏乱差、没有防鼠设施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的两个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6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杭州市西湖区某某餐饮店健康证过期案
 
  2026年4月,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杭州市西湖区某某餐饮店检查中发现两名从业人员健康证过期,一名从业人员无健康证,且后厨环境污秽不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的两个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杭州市滨江区某某餐饮店未实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现场逾期未改案
 
  2026年4月,滨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托浙江外卖在线“网络餐饮AI+非现场监管”系统,发现某餐饮店“阳光厨房”视频设备存在黑屏的线索。经核查,该餐饮店用于实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现场的视频摄像设备确实存在黑屏的情况,并已于3月16日予以责令改正,当事人逾期未改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滨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者根据商家宣传的图文点餐,本意是“所见即所得”。而“挂羊头卖狗肉”的行为,直接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仅构成消费欺诈,还可能因掺假掺杂引发食材安全及交叉污染等隐患。此类行为扰乱市场秩序,严重削弱公众对网络餐饮行业的信任。此外,专门组织刷单、提供虚假好评、帮助他人虚开店铺等帮助他人“虚假宣传”的行为,无论行为人自身是否销售食品,均构成违法。
 
   提醒经营者:应当如实标注食材成分、产地等信息,确保宣传内容真实准确。
 
   提醒消费者:对价格明显低于市场平均水平的牛羊肉等产品保持警惕,注意甄别食材真实性。
 
  案例七:杭州市钱塘区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6年1月,钱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移送材料查明钱塘区某外卖代运营公司受“乐清市某餐饮店”经营者委托,明知违反美团规则,通过某中介,盗用无关的“乐清某健身房”营业执照,在同一地址为其增设外卖店铺。经查,当事人获少量收益,涉案店铺已注销。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鉴于其初次违法、配合调查、获利小且已整改,钱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杭州市余杭区某某烧烤店虚假宣传及销售掺杂掺假食品案
 
  2026年3月,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余杭区某某烧烤店存在多项掺杂掺假、虚假宣传行为:将猪腰刷羊油冒充羊腰、猪肉串刷牛油冒充牛肉串、猪肉串刷羊油冒充羊肉串、牛腰冒充羊腰销售。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的两个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32.2元、并处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综合检查中心、餐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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