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压实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2025年以来,宜春市市场监管系统持续加大对网络餐饮服务领域的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现将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丰城市某烧烤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俄罗斯风味牛筋肠”加工制作食品案
2025年5月15日,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丰城市某烧烤店(以下称“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加工场所发现一袋已开封使用的“俄罗斯风味牛筋肠”,该食品标签标示生产日期为2024年12月13日,保质期120天,净含量180克,检查时剩余90克,已超过保质期。经查,当事人至案发时仍在使用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作“烤牛筋肠”并对外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入驻平台的线下餐饮单位必须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把控食品原料采购、贮存、使用全流程,定期清理库存,严禁使用过期变质原料。本案警示广大网络餐饮经营者,食品安全底线不可触碰,任何侥幸心理都将付出法律代价。消费者在点餐时如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
2.丰城市某火锅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案
案情简介:2025年4月22日,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美团平台点单量大的商户开展“你点我检”专项抽检行动,对丰城市某火锅店(美团平台店铺名称为“某居民楼火锅”,以下称“当事人”)使用的自行清洗消毒后的碗(餐饮具)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餐饮具被判定为不合格。经查,2024年11月13日,丰城市市场监管局曾因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饮具下达过《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改正并予以警告。此次抽检再次发现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餐饮食品安全不仅是食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安全,也包括餐用具、工具、容器等接触食品环节的安全。本案通过“你点我检”精准发现风险,对重复违法行为从严查处,强化了商家从“入口”到“餐桌”全链条的食品安全意识。网络餐饮商家要特别注意,餐饮具消毒可能造成致病菌超标或有害物质残留,危害消费者健康。
3.靖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便利店未履行入网食品经营者资质审查义务案
案情简介:靖安县某便利店于2024年9月起,通过某微信小程序(以下称“当事人”)提供网络第三方平台服务,开展食品网络交易。经查,当事人作为平台运营方,对部分入网食品经营者未履行资质审查义务,导致入网经营者存在资质混用、借用、超期等违法违规行为,使不具备合法资质的商家混入网络食品交易市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靖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典型意义: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是食品流通的重要渠道,是守护食品安全的第一道关口。平台运营方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资质审核不严,将导致大量无合法资质商家混入市场,对消费者健康构成潜在威胁。本案的查处有效净化了网络食品交易环境,警示各类平台运营方必须严格履行资质审查义务,从源头上防范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消费者在选择网络订餐时,应注意查看商家公示的证照信息是否清晰、完整。
4.奉新县某蛋糕店未按要求在第三方平台公示真实食品经营许可信息案
案情简介:奉新县某蛋糕店(以下称“当事人”)是一家入驻饿了么平台的网络餐饮经营者。经查,该店于2025年1月14日变更了《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未对饿了么平台上的公示信息进行同步更新,长期展示已失效的旧版许可信息,造成平台公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奉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信息公示是网络餐饮服务的基本要求。蛋糕店未公示真实许可信息,会使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商家,增加食品安全风险。本案查处及时、量罚适当,既维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基本权益,也警示网络餐饮经营者务必做到线上线下信息一致、及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