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
以牟利为目的的投诉举报迅猛增长
挤占有限的行政资源
严重挤压了消费者的维权空间
应当依法予以规制
2025年以来,为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引导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机制回归立法初衷,南京市场监管部门深入推进依法规制牟利性投诉举报,建立了市级批量投诉综合研判与区局个案综合研判的“双研判”工作机制,认定了一批牟利性投诉举报人并依法予以规制,现公开经市局综合研判认定的典型案例。
一
孙某批量投诉
依法不予受理、终止调解案
01
基本案情
2026年1月,南京市市场监管局经数据预警发现,孙某在本市集中发起了18件投诉,涉及玄武区、秦淮区、鼓楼区、建邺区、栖霞区等全市5个区、隶属同一品牌的13家连锁超市门店。投诉事由主要集中于食品标识标签、标志认证等问题,要求商家退赔费用,赔偿损失。
02
综合研判
对于孙某的投诉诉求,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启动了市级层面综合研判机制。经查,孙某已通过全国12315平台累计投诉233次、举报228次;2026年1月1日—1月22日,孙某在本市集中发起投诉18起、举报18起;从投诉内容看,其在较短时间内针对同一品牌的数个门店中的食品标识标签、标志认证等问题进行投诉,投诉内容和诉求呈现文本格式化、表述专业化特点,购买商品的数量、次数、频率与消费者的通常消费习惯明显不符,知假买假、牟利性目的明显。
经综合研判,孙某的投诉行为呈现对同一投诉人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类商品、同一类问题短期内大量投诉的显著特征,其购买目的明显超出了消费者正常的生活需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范畴。
03
处理结果
综上,相关涉诉区局结合具体核实情况,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法对孙某的相关投诉作出了不予受理或终止调解的决定,并依法告知了该决定。对于孙某反映的违法行为线索,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了核查处置。
二
董某奇批量投诉
依法不予受理、终止调解案
01
基本案情
2026年1月,南京市市场监管局经数据预警发现,董某奇在本市集中发起了9件投诉,涉及秦淮区、建邺区、栖霞区等全市3个区、8家市场主体。投诉事由主要集中于食品、家用小电器、家居用品及宠物用品的标识标注、无冷食或生食制售许可、商品条码、虚假宣传等问题,均要求商家退赔费用,赔偿损失。
02
综合研判
对于董某奇的投诉诉求,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启动了市级层面综合研判机制。经查,截至1月22日,董某奇已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1945次、举报1395次;2025年以来,已集中发起投诉52件、举报42件,投诉对象涉及全市多个区,且均为小型个体工商户;投诉内容和诉求呈现文本格式化、表述专业化特点,投诉事由主要集中于食品、家用小电器、家居用品及宠物用品的标识标注、无冷食或生食制售许可、商品条码、虚假宣传等问题,购买商品的数量、次数、频率与消费者的通常消费习惯明显不符,牟利性目的明显。
经综合研判,董某奇的投诉行为呈现反复对同一类问题进行大量投诉、知假买假、文本高度格式化等显著特征,其购买目的明显超出了消费者正常的生活需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范畴。
03
处理结果
综上,相关涉诉区局结合具体核实情况,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法对董某奇的相关投诉作出了不予受理或终止调解的决定,并依法告知了该决定。对于董某奇反映的违法行为线索,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了核查处置。
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力推进依法规制牟利性投诉举报,坚定遏制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投诉举报权利的行为,坚持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督促经营主体合法经营,支持和保护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而进行的正当维权,维护公平、有序、诚信的市场秩序,全力守护本市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