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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服务型执法典型案例(第一批)

2026-03-12 09:58IP属地 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 联通2560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牢固树立监管为民理念,积极探索并推行“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的服务型执法新模式。通过将行政指导融入监管全过程,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切实提升了市场主体的获得感和满意度。现将典型案例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案例二:邵阳市某土纸加工店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案
 
  邵阳市市场监管局接案源移送,发现该土纸加工店在售的商品未明码标价。8月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进行现场复查,发现当事人已将价格打印在红色A4纸上并公示上墙,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现已改正。
 
  当事人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商品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完成整改,邵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普法教育及合规指导。
 
  案例三:新宁县某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5年2月10日,新宁县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新宁县某副食店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待销售的2.13千克“大众旺小法饼”超过保质期29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能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涉案过期商品未售出,违法货值金额较小,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及食源性疾病,并及时改正。新宁县市场监管局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关于免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普法教育及合规指导。
 
  案例四:邵阳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虚假标注产品质量等级卤香干案
 
  新邵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邵阳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卤香干产品包装上标注质量等级为普通级,国家标准《GB/T23494豆腐干》未对豆腐干类产品进行划分等级。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构成虚假标注产品质量等级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未标注为高等级误导消费者,且不会对食品安全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新邵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普法教育及合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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