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5年9月,汉中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汉台区某餐饮店在其点餐页面对消费者宣传销售“草原羔羊”菜品,但现场核查该餐饮店食品储存冰柜时发现,对应销售该菜品的原料为名称为“至尊后腿肉卷(砖)”的预包装食品(预制调理肉制品),其配料为猪肉、羊膘肉、饮用水,与该餐饮店宣称的“草原羔羊”不符。
经立案调查核实,该餐饮店于2025年9月22日至9月30日期间,从某商贸公司购进“至尊后腿肉卷(砖)”10根,购进价格为70元/根。期间,该餐饮店以该肉卷为原料,在点餐页面上以“草原羔羊”名义对外销售67份,销售单价19元/份,共计耗用“至尊后腿肉卷”8根,累计销售金额1273元。
【违法依据】
该餐饮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之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及内容】
汉中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订)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责令该餐饮店整改的同时,对其依法作出警告、罚款2852元的行政处罚,目前当事人已整改到位并完全履行了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该案的查处,落实了餐饮服务经营者主体责任,明确了餐饮服务提供者线上线下宣传真实性的责任,有力震慑了餐饮行业虚假宣传、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倒逼经营者诚信经营,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知情权和网络餐饮经营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肉制品和网络餐饮行业监管力度,紧盯食材宣传、原料质量等关键环节,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和合法消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