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某区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某校园食堂未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
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学校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理。
相关法条
《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集中用餐单位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学校、幼儿园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理。
供稿: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