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举办者、农产品经营者:
2026年2月1日,《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为切实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全面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全链条管理要求,现将有关告诫要求明确如下:
一、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举办者严格落实查验责任。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举办者应当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逐一查验其承诺达标合格证或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对未能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的农产品,市场举办者应当依法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一律不得销售。
二、农产品销售与使用主体全面落实索证责任。农批(农贸)市场、商超、生鲜门店、学校食材统一配送单位、学校食堂、餐饮单位等食用农产品销售、使用主体在采购蔬菜(含人工种植的食用菌)、水果、茶鲜叶、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等农产品时,必须主动向上游供应商索取、查验并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
三、严格查验承诺达标合格证内容规范性。下游经营者需仔细查验上游供应商出具的合格证是否规范,应包含:承诺事项、承诺依据和产品名称、产品数量、产地、开具时间、承诺主体、联系方式等内容,对内容不全、与实际不符或严重不规范的,可要求上游供应商重新开具,若上游供应商拒绝出具的,可中止交易。
四、鼓励推行数字化查验并规范凭证保存。省内的经营者建议采用数字化流转模式,依次通过“浙农码”“浙食链”系统实现合格证的线上传递与接收。上游供应商上传后,下游经营者可在“浙食链”中便捷接收、查验和保存电子凭证。也可采用拍照、留存原件、留存复印件或扫码截屏等传统方式索取、查验与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五、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市场举办者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附:未落实相关规定的主要行政处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2.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4.《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举办者未查验进入市场销售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没有承诺达标合格证、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的农产品以及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特此告诫。
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