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0月25日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原告朱燕翎主张的“雀巢巧盼盼”食品含有转基因的事实不能成立;鉴定费3000元及两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上海市消费者朱燕翎2003年3月27日从一家超市购买了上海雀巢有限公司生产的雀巢巧盼盼一袋,后以该食品中含有转基因却没有明确标注构成欺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生产商和销售商对所购食品退一赔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雀巢巧盼盼食品上标注“含有转基因成分”。
一审过程中,法院指定上海市农科院对保全的雀巢巧盼盼食品进行鉴定。由于两次鉴定方法不同,得出了相反的两种结论。法院最后认定,依据农业部制定的鉴定方法所得出的鉴定结果合法有效,即:雀巢巧盼盼中不含有转基因成分。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