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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食用农产品包装须标注8项内容

   2004-06-04 中国食品网中食网6820

作为“食品放心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国内第一个关于食用农产品标识的地方标准———《广州市食用农产品标识规范》于今天正式实施了。今后凡在广州市生产销售的定型包装食用农产品,都必须标注规定的8项内容,以方便市民选购,并强化农产品生产商、经销商对消费者的承诺。

  《规范》清晰界定了食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标识和保质期(最佳食用期)的内涵。即“食用农产品”是指未经过加工或经粗加工,供人类食用或作为食品加工原料的动植物产品;“食用农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食用农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包括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在内的各种表示的统称;“保质期(最佳食用期)”是指在标签上规定的条件下,保持食用农产品质量(品质)的期限。

  《规范》还规定了食用农产品必须标注的8项强制性标准条文,具体包括:产品名称,产品净含量,生产者名称、生产地址和生产者质量投诉电话,动物产品的屠宰时间或植物产品的采摘时间,对于畜牧产品,应标明检疫或检验机构名称(附相关检疫检验证明),包装日期、保质期、贮藏方法,因经营需要,进行重新包装或分装的农产品,还须标注二次包装或分装单位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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