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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婴幼儿配方食品标签标识问答》

   2026-09-20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400
  为贯彻落实《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指导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生产企业进一步规范标签标识,9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婴幼儿配方食品标签标识问答》(以下称《问答》)。
 
  《问答》明确了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致敏物质提示、奶源、调配配方生产者信息等内容的标注要求,强调标签调整后应依法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同时,要求同一企业相同配方产品标签的内容、格式及颜色应一致,如进行奶源声称,应在标签上明确标注,不应通过包装颜色(含罐盖)、罐体形状等进行区分。
 
  《问答》提示生产企业,在《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实施之日(2027年3月16日)前生产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如标识内容违反法规中禁止性规定(如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增强免疫力等不得标注内容),不得继续销售;如没有违反禁止性规定,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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