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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试吃吃出蟑螂,只能自认倒霉了吗?

   2026-04-20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3480
  很多人都参与过平台的免费试吃:顾客享受美食福利,商家获得宣传流量,本是双赢的好事。可一旦餐食里出现异物、卫生不达标,商家能否以“免费”为由免除责任?
 
  基本案情
 
  林先生通过某餐饮点评平台抽中了一家餐饮公司提供的“双人套餐”免费试吃资格。某日,他和朋友前往该餐厅就餐,没想到在用餐过程中,竟在餐品中发现了一只蟑螂。
 
  林先生当场向店员反映情况,店员提出可以重新上一锅,被他拒绝。随后,林先生联系平台客服和12315平台投诉,后将平台和商家诉至法院,要求商家赔偿1000元,平台重新提供一次免费试吃机会。
 
  平台方认为其已审核商家资质,其无权监管具体经营活动,不应担责;商家则认为,林先生未及时提出异议,且试吃是免费的,索赔1000元太高,拒绝赔偿。
 
  裁判结果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餐饮公司赔偿林先生1000元。平台方已履行资质审核义务,无需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尹丽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食品安全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即便是无偿提供的服务,提供者仍负有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设定了严格责任——无论消费者是否支付对价,食品安全标准都不可降低。
 
  部分经营者误以为“免费试吃”是促销赠品,出现问题可以“一免了之”。但在法律上,免费试吃属于商业广告行为的一部分,目的是获取用户评价、吸引潜在客流,本质上仍是一种经营行为。经营者从中获益流量、口碑、数据等利益,也须承担相应风险和责任。
 
  法官提醒,消费者遇到类似情况,可这样理性维权:
 
  一是及时固定证据。就餐中发现异物,立即拍照、录像保存现场情况,并当场向商家反映。必要时,可联系市场监管部门或平台客服介入。
 
  二是明确法律底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哪怕不花一分钱,消费者也可要求赔偿,这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
 
  三是选择正规渠道维权。协商无果时,可通过12315平台、消协或诉讼等途径解决。注意保留消费记录、沟通凭证等证据,以便高效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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