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山西省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消费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突出的问题,深入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形成有力震慑,净化消费市场环境。为进一步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现选取部分案例予以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四、阳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润城镇某养生馆虚假宣传销售保健食品案
2025年5月13日,阳城县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主要经营康富丽牌蜂胶软胶囊、伊路健牌鱼油软胶囊,均为保健食品,在没有科学依据的情况下,以播放视频和现场讲解的形式宣传“服用(康富丽牌蜂胶软胶囊)保健品能有效降低患病几率”、“血压血糖降得更快”等功能,与产品实际标注的保健功能不相符。同时,当事人店门口张贴的“北同御选企业简介”宣传版面中有“秉承北京同仁堂文化……以北京同仁堂高端滋补品、营养品为基础”等宣传内容;而“北同御选”康富丽牌蜂胶软胶囊(净含量250g)、伊路健牌鱼油软胶囊(净含量300g)两种保健品的产品标识上均无“北京同仁堂”生产、经销的相关内容;康富丽牌蜂胶软胶囊(净含量15g)的产品标识上标注“经销商:北京同仁堂兴安保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保健食品分公司”,却无“北同御选”商标标识,容易让消费者误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相关事实并提供材料,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未造成不良危害后果,涉案保健食品来源渠道合法。晋城市阳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从轻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虚假宣传行为,罚款20000元。
七、朔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某麻辣香锅店违反网络餐饮服务相关规定案
2025年4月1日,朔州市市场监管局通过外卖平台大数据分析,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美团”外卖平台提供的《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有效期为2021年9月2日,已过期。当事人现场提供了在有效期内的《食品小经营备案证》,但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
朔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