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网

商家推诿?11 月预制菜过期,律师教你高效维权

   2025-12-01 四川省消委会5000
  11 月,寒意渐浓,消费市场热度不减。换季商品采购、冬季保暖用品添置、节日礼品筹备等需求集中释放,推动消费市场持续升温。但热闹背后, “消费陷阱” 暗藏其中:有消费者购买冬季保暖服饰,宣传 “锁温保暖、防风御寒”,实际保暖效果差强人意,商家以 “个人体感差异” 拒绝退换;网购某生鲜礼盒,宣传 “新鲜优质、冷链配送”,收到后发现部分食材腐烂变质,商家以 “生鲜运输易损耗” 拒绝处理。别担心,今天四川省消委会律师顾问团的杜礼红、龙莎两位资深律师,就来为您答疑解惑,助您安心消费无顾虑。
 
  答疑律师
 
  杜礼红律师: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律师顾问团成员。四川三合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主任,南充市律师协会副监事长、南充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监事长、四川省律师协会食品轻纺及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问题二
 
  朱先生网购某品牌预制菜,收到货后发现超出保质期3天,商家以“运输过程中冷链失效”为由推卸责任,仅同意退款,不承担额外赔偿。
 
  律师解答:
 
  在朱先生遭遇的此次纠纷中,商家以“运输问题”为由试图推卸责任,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根据《食品安全法》经营者作为食品销售环节的直接责任主体,对其销售的商品负有严格的安全保障义务。商家在采购预制菜时本应严格查验保质期,在运输及销售过程中也应做好质量管控,确保流向消费者的食品符合安全标准,其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事实与法律规定,朱先生拥有明确的权利主张依据:除要求商家全额退还购买预制菜的货款外,还有权依据法律规定主张惩罚性赔偿,即要求商家支付商品价款十倍或者自身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若该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则按照法律兜底条款,商家应向朱先生支付一千元的赔偿金。这一赔偿标准不仅是对消费者损失的弥补,更是对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有力惩戒,旨在督促经营者坚守食品安全底线。
 
  为顺利维护自身权益,朱先生需注意固定相关证据,包括预制菜实物及外包装(清晰显示保质期)、购买发票或支付凭证、与商家沟通的记录(如商家承认商品过期及推卸责任的内容)等。在维权流程上,可先与商家正式交涉,明确提出退款及赔偿诉求;若商家拒绝或拖延处理,可携带证据向当地消委组织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借助行政监管力量推动问题解决;若仍无法达成一致,可依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民事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强制商家履行赔偿义务。
 
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评论 0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新手帮助  |  信息发布规则  |  版权隐私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