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34号)经2020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11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一、新的《规定》体现了优化营商环境的内容,赋予企业对名称更多的自主选择权,旧的《规定》强调对企业名称是预先核准,属于行政许可事项,新的《规定》强调企业对名称可以自主申报,向社会公开企业名称的基本规则,免费开放企业名称数据的查询,让企业可以根据自已的意愿来自主申报名称,属于公共服务事项。
二、坚持“放管并重”,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名称,但不是放任自流,企业名称有构成规范、有组成的要素、还有一些禁止性规定,体现了“放”和“管”。申请人可以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或者在企业登记窗口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对拟定的名称进行查询、比对和筛选,选取符合规定的名称,并承诺因其企业名称与他人企业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由企业登记机关及时予以纠正。人民法院或者企业登记机关依法认定企业名称应当停止使用的,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的,企业登记机关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完善企业名称的基本规范,对申报名称严格把关。《规定》完善了企业名称的基本要素和构成规范,细化了企业名称的禁止性要求,借助高科技的手段提高通过申报名称的准确率,同时引入人工智能操作对禁限用字词、近似名称提示、新兴行业用语的申报、以及社会焦点、热点事件提醒,对不符合规定的名称予以驳回并说明理由,引导企业规范使用企业名称。
四、建立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调解,调解不成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作出行政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