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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一蔬菜批发商卖菜“搭售”冰瓶不认罚状告工商 二审开庭

   2017-08-22 南海网1650
核心提示:核心提示:海口南北蔬菜批发市场一级批发商章某因缺斤短两行为,被工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章某不服处罚,将工商部门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处罚。今年3月,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章某的诉讼请求。然而,章某对一审判决仍不服,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8月17日,该案在海口中院二审,章某一方出示新的证据,并找来8位证人,试图证明工商部门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
   海口南北蔬菜批发市场一级批发商章某因缺斤短两行为,被工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章某不服处罚,将工商部门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处罚。今年3月,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章某的诉讼请求。然而,章某对一审判决仍不服,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8月17日,该案在海口中院二审,章某一方出示新的证据,并找来8位证人,试图证明工商部门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


  一审法院:“缺斤短两”的“行业交易惯例”不受法律保护

 

  2016年春节期间,海口市蔬菜价格突然高涨,海口市工商部门严打不法批发商扰乱市场、哄抬菜价等行为。经琼山区工商局调查,位于海口南北蔬菜批发市场A13档口的批发商章某涉嫌销售蔬菜短斤缺两,其长期使用泡沫箱对其销售的荷兰豆、西兰花进行包装,每个包装箱中放置2个塑料冰瓶用于保鲜,2个冰瓶的合计最低重量为6斤。在销售蔬菜时,章某扣除2斤重量后,将剩下的4斤冰瓶以蔬菜价格售出。自2015年9月15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章某以这种办法销售蔬菜共计3056箱,每箱多计4斤蔬菜重量,共多计12224斤,多获得37498.40元销售收入。据此,琼山工商局认定章某上述行为属相关条例规定的“短尺少秤”,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缺斤短两”行为,并依法对章某作出37万余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在向海口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后,不服行政处罚的章某向海口琼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海口工商局、海口琼山工商局。

 

  一审过程中,章某一直辩称,自己该种行为是行业交易惯例,在主观上并无欺瞒的恶意,在客观也不存在短斤缺两的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章某在销售蔬菜时,将夹杂在蔬菜中的保鲜冰瓶等同于蔬菜销售出,使买受人买到的蔬菜数量短缺。这种行为还额外增加了蔬菜成本,这些额外的成本会层层转移,最后转嫁到消费者的身上,最终损害的还是消费者的权益。章某销售蔬菜时,所采取的“行业交易惯例”,违反了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原则,且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短尺少秤的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理由正当,应予维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章某的诉讼请求。


  蔬菜批发商:工商认定其多获的销售收入与多计斤数均有误

 

  二审庭审中,章某代理律师表示,一审认定的章某多获得3万多元的销售收入和多计的斤数都与事实不符。他辩称,琼山工商局并不能证明查获的1000多张供货手抄单的具体年份,另外,单据上标明的销售数量和价格在实际结算时会有变动。所以,琼山工商局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

 

  上诉人章某一方请来了8位有供销关系的二级蔬菜批发商出庭作证,以证明上述言论。“这是章某一家批发商这么做,还是全市场都是?”章某代理律师对8位证人一一询问。“全市场都是。”回答不约而同,承认这是“行业交易惯例”。

 

  8位二级批发商还表示,每次从章某处进货,都知道包装箱中有冰瓶。但面对被上诉方和法官的提问,他们却表示不知道冰瓶究竟是多重。一般进货扣除2斤重,整箱卖给零售商时也是扣除2斤重的价格。关于单据的数量价格,证人证明,“与他(章某)要菜,打的不是(单据)那个价格,卖不出去,(章某)要给我们减价”。

 

  针对章某提出的关于销售单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的问题。琼山区工商局表示,销售单据由海口南北蔬菜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提供,并出具了相关证明,其次在对章某的调查询问,以及有关听证会上和庭审过程中,章某及其委托人对销售单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都没有异议。

 

  法庭上,章某一方仍强调在蔬菜销售市场中,用冰瓶进行保鲜是一个行业的保鲜手段,批发蔬菜时不扣除保鲜冰瓶重量是“行业交易惯例”。

 

  法庭未对此案当庭判决,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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