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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超市出售过期食品 消费者获赔500元

   2017-08-22 抚顺传媒网1580
核心提示:核心提示:7月下旬,消费者王先生在新抚区西三街附近的丽丽超市购买预包装果仁1袋,售价为9元。购买后发现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6天,便找到超市要求退货并赔偿其500元。但商家认为,理货员每天必须在开店、闭店两个时间点对其所出售的产品进行整理,这种长时间过期食品不可能存在,只同意退还王先生9元货款。随后,王先生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7月下旬,消费者王先生在新抚区西三街附近的丽丽超市购买预包装果仁1袋,售价为9元。购买后发现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6天,便找到超市要求退货并赔偿其500元。但商家认为,理货员每天必须在开店、闭店两个时间点对其所出售的产品进行整理,这种长时间过期食品不可能存在,只同意退还王先生9元货款。随后,王先生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市消协工作人员调查得知,消费者提供了实物和购物小票,超市方仅强调自己有一套严格的理货程序,但对于王先生购买的商品是其商场所售,超市无法举证进行抗辩。经过调解,最终商家为王先生退货,并给予其500元的赔偿。

 

    以案说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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