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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超市卖假酒 打假人买了164瓶

   2017-08-22 昆明日报2670
核心提示:核心提示:花3万余元在昆明某超市购买了164瓶玛咖酒后,高先生一纸诉状将超市诉上法院,要求超市退还3万余元货款并支付货款10倍的赔偿金。近日,五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后支持了高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超市和销售代理方某生物公司共同赔偿高先生10倍赔偿金30余万元。
    花3万余元在昆明某超市购买了164瓶玛咖酒后,高先生一纸诉状将超市诉上法院,要求超市退还3万余元货款并支付货款10倍的赔偿金。近日,五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后支持了高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超市和销售代理方某生物公司共同赔偿高先生10倍赔偿金30余万元。

 

    缘由


    购买164瓶玛咖酒发现有问题

 

    2015年12月,高先生连续3天在昆明某超市购买了164瓶玛咖酒,这款酒198元一瓶,高先生一共花了32472元。随后,高先生发现此酒属于无证产品,高先生认为该产品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会产生较大伤害,同时,也让他造成了经济损失。

 

    经核实,这款酒是昆明一家生物公司销售的,但生产则委托给香格里拉一家酒厂。该酒厂的生产许可证标明产品名称为白酒,有效期至2015年1月19日,高先生购买产品时已经过期。高先生遂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了超市和玛咖酒生产厂家,两家单位都收到了行政处罚通知。

 

    2016年4月,高先生又以超市销售的玛咖酒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超市退还货款并支付货款10倍的赔偿金。

 

    超市认为他们只是给经销商提供销售柜台,因此向法院申请将经销商追加为被告。

 

    “原告是职业打假人,不应该简单地按照司法解释做裁判。”庭审中,超市称他们仅是给生物公司提供柜台,不是销售者,因此不应承担责任。即使他们是销售者,销售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明知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而销售。此外,此玛咖酒只是属于不具备生产许可的产品,并不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生物公司则认为,他们属于销售方而不是生产方,并且此玛咖酒属于不具备生产许可的产品,并不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因此也不应该承担责任。

 

    高先生所买的玛咖酒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主张的10倍赔偿是否有法律依据?五华法院审理认为,超市销售的玛咖酒食品标签上含有虚假内容,不符合预包装食品关于包装上的标签的强制性规定,即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超市和生物公司作为玛咖酒的销售者,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格审查其所销售的食品是否符合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但其在164瓶玛咖酒外包装上标识的生产许可证存在虚假内容,且在已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仍继续销售该食品,应当认定为超市和生物公司知假卖假,依法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五华法院审理后判决,超市和生物公司退还高先生买酒钱共计32472元,并支付10倍赔偿金324720元。

 

    因不服一审判决,超市已上诉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争议


    知假买假是否受法律保护

 

    云南司法部门公布的数据显示,从2014年起,职业打假索赔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已达2610件,其中2067件在走司法程序,索赔金额约2600万元。

 

    近年来,群众对职业打假人这一特殊群体的态度,可以说是褒贬不一。律师周文曙认为,不管是真正的消费者买假索赔,还是知假买假者索赔,对于净化市场的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效果是一样的。“只要商家不卖假货,就不会存在职业打假人。”市民蒋涵微认为,市场上有太多的伪劣产品,通过打假,至少可以让假冒伪劣产品少一些。

 

    但职业打假人败诉的案例也不少。去年8月,职业打假人王某在一家食品店前后购买了34桶多力牌橄榄葵花食用调和油,该调和油配料表标注:葵花籽油、特级初榨橄榄油,但没有标明橄榄油的具体添加量。王某以该产品违反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标签、说明书强调添加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应当标明具体含量或添加量”,因而诉上法庭,要求食品店退回货款并赔偿10倍价款。

 

    该案审理后,法院认为虽然该调和油标签存在一定瑕疵,但仍具有食用功能。另外,“职业打假人”并非真正的消费者,而是以所谓打假来盈利。因此,法庭对王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尽管如此,根据互联网法律服务机构无讼法务发布的《2016年消费者维权诉讼数据报告》,在牵涉职业打假争议的案件中,80%以上职业打假人的主张被法院支持。

 

    释法


    买到假货消费者可主张10倍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10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去年年底,国家法制办公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关注度最大的为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这意味着新条例施行后,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但是,如何界定职业打假人?如何界定打假人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行为?

 

    “无论法学界还是审判实践中,对知假买假都存在不同认识,有的法院支持,有的法院不予支持。”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孙文杰说,实践中,职业打假人的身份难以确定,职业打假本身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能够对假冒伪劣行为起到制约、遏制作用,另一方面也可能因职业打假引发市场秩序上的问题。根据我国司法解释国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不予支持。但就目前来说,知假买假行为仍然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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