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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政策扶持“火候”保障农户合法权利

   2016-11-29 农民日报48340
核心提示:如何盘活土地经营权,让其释放更大的价值,给农民带来更多收益?农业部在地方试点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在给地方农业产业化提档升级带来新思路的同时,也给广大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注入了新鲜血液
——写在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一年之际
 
 
    农民先加入合作社,再通过合作社入股龙头企业,成为不少地方的做法。图为重庆涪陵区竹泰笋业股份合作社的社员股权证。
 
    编者按
 
    如何盘活土地经营权,让其释放更大的价值,给农民带来更多收益?农业部在地方试点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在给地方农业产业化提档升级带来新思路的同时,也给广大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注入了新鲜血液。一些地方将土地作价入股,使农民变股民,获得保底分红收入;一些企业通过土地流转,把农民手中分散的土地集中起来进行规模经营;而农民在获取土地租金的同时,通过“反租倒包”等形式跟着企业进行种养,并将农产品交售给企业,由企业统一销售。由此,农民以产业化为平台,以企业为“靠山”,盘活了手中的土地经营权,而企业也在互利共赢中实现增效。
 
    
 
    本报记者买天文/图
 
    2015年,农业部在黑龙江桦南县、重庆市涪陵区等地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经过一年探索,试点地方培育了一批以土地经营权入股的龙头企业、合作社,探索了试点工作的推进机制,形成了入股主体的联结机制,建立了股份组织的运行机制,取得了良好的阶段性成果。
 
    土地经营权入股“多点开花”
 
    试点地方以市场为导向,既尊重农民和公司、合作社的意愿,不搞强迫命令、特事特办,又积极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对于农民来说应该首先明确土地经营权往哪里入股的问题,即厘清农民与要入股的公司、合作社的关系,厘清农民股东与非农民股东的关系。
 
    从试点情况看,农民入股公司的联结机制主要有以下三种:
 
    农民直接入股公司。农民以个人身份或者通过合作社,与农业公司签订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协议,约定土地经营权入股有关权利义务。
 
    农民与原公司成立一个新的农业公司。有的公司规模较大、业务较多,直接入股可能造成股权结构复杂,因此,农民就与原公司新注册成立一个专门负责农产品生产的公司,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参与新公司生产经营。
 
    农民与原公司开展非公司制的股份合作。这种主体联结机制中,农民主要负责出土地(有的也包括出劳动力),公司主要负责出资金(有的也包括运作市场和管理等),双方以农业项目作为合作入股的对象,按照约定的股份比例分享销售收入或利润,但不需要注册成立新公司。
 
    “保底收益+股份分红”成为主流
 
    在解决土地经营权往哪里入股的问题后,土地怎么计价、利润怎么分配、风险怎么处理等问题,试点地方的探索也给出了解答。
 
    目前,各试点地方一般都是由非农民股东先以现金出资注册登记农业公司,农民再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参与农业公司的生产经营,尚没有以土地经营权作为公司注册资本的情况。公司、合作社按照土地的年租金乘以入股年限计算农民持有的股本额度;也有的按照每亩土地年租金与每亩土地的其他生产投入之比计算农民持有的土地股本比例。
 
    公司、合作社一般按照各股东的实际持股比例,实施一股一票决策机制。但是由于非农民的现金出资额度较多、土地经营权价值较小,且由于经营管理所需的知识能力要求较高、所需的管理人员不多,因此,目前公司、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决策实际上是由非农民股东主导的,农民很少参与。当然,在少数公司中,也有农民代表进入监事会实施监督管理等。
 
    大多数公司、合作社都给予农民“保底收益+股份分红”,其中,“保底收益”一般计入生产成本,如果当年亏损或者盈利不够支付“保底收益”,那么非农民股东负责垫付;“股份分红”则是根据农民实际持有的股份比例享有净利润。对于一些效益较好的企业或者非公司制的股份合作农业项目,不一定有“保底收益”,而是直接实行按股分红、按股分享销售收入。
 
    对于农业自然风险的防范,很多公司、合作社通过农业保险来保障;对于市场经营风险的防范,主要由非农民股东承担。
 
    相关法律还需进一步修订
 
    《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的出台,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对土地经营权入股也将产生重大影响。“三权分置”为农户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创造条件,有利于公司、合作社等经营主体放心吸纳土地经营权入股,同时也为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指明了方向。
 
    有关专家指出,通过试点,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产业化经营,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很多农民不懂什么是“入股”,也不清楚土地经营权的含义;一些公司、合作社,甚至地方政府部门对“土地经营权入股”也缺乏认识,操作不规范,容易出现纠纷矛盾。
 
    无论是物权法还是土地承包法,未对土地经营权做出严格的限定,土地经营权概念更多地存在于政策文件和理论探讨中,需要进行法律技术的转化。目前,公司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破产法等也都存在一定障碍。如土地经营权的转让、抵押和公司股份的流转、继承等问题存在空白;当企业破产清算时,土地经营权由于难于变现而难以真正承担出资责任。
 
    土地仍是大多数农民最可靠的收入来源,农民更希望从土地上获取稳定收益,而不是高风险收益。从严格的入股来讲,如果公司、合作社亏损,农民就没收益。因此,农民宁可拿稳定的地租,也不愿拿有风险的分红。对公司、合作社来说,由于注册资本无须验资,土地经营权作为注册资本的作用不大,而且由于入股操作复杂,农民不易理解,管理成本增加。
 
    确保“散户”的合法权益
 
    “经过试点,地方就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产业化积累了一定的做法和经验,但也暴露出一些盲点和薄弱领域。”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站长王乐君说,从各地的情况看,以土地经营权直接注册合作社已经比较普遍了,但至今还没有一家以土地经营权作为注册资本的企业,而是采取其他方式入股公司。
 
    据工商部门反映,从程序上,目前以土地经营权注册公司不存在障碍,在没有障碍的情况下,鼓励地方尝试以土地经营权去注册公司。
 
    在公司、合作社有非农民股东参与的情况下,农民一般都是小股东,就像股票市场的“散户”。虽然公司、合作社规定允许农民查阅会议记录、财务账目,但是农民的监督权利是否能真正落实到位,基层政府怎样健全监督机制,也是试点需要探索的。
 
    在风险防范上,有关专家特别强调,要对公司、合作社破产导致农民失去土地经营权的风险做好预案。
 
    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产业化,当前还处于成长发育期。专家建议,各地可以通过政策创设、安排财政等政策加以引导,但是又不能打造政策“盆景”,这需要各方发挥智慧,掌握好政策扶持的“火候”,既不能畏难裹足不前,也不能急功近利一口吃成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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