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2012年10月至2013年6月期间,黄某、曾某两人合伙在新余市良山镇一山坳处自建房屋,用于制作腊味,易某2013年6月初加入帮忙。其间,黄某等人多次向猪肉贩子胡某等4人收购病死猪肉,加工成腊肉出售,累计加工而成的病死猪腊肉31万余元。而商贩李某某等4人明知是用病死猪肉加工成的腊肉,仍收购并销售。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黄某和曾某有期徒刑4年、处罚金5万元;易某管制2年、处罚金1万元。猪肉贩子、不良商贩胡某等8人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不等徒刑,并分别处以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