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投诉,永丰所人员立即召集双方进行调查处理。处理过程中曾女士带来了过期食品,并出示了医药费发票。执法人员仔细检查了包装食品上的日期,确已过期十天。超市人员称,出现过期食品,是因为新来的理货员粗心大意,把本已清理下柜的食品又搬上了柜。至于小孩出现上述问题,要拿出直接引发的依据来才能赔偿。执法人员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经营者要建立超过保质期食品台账,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要设立专门区域保存并加贴醒目标签,防止误将超过保质期食品再行销售。本案中,超市因为自己的过失,销售了过期食品,小孩生病不管与食用过期食品是否有直接的关联,都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经调解,超市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承诺加强对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管理,并当场赔偿曾女士医药费2100元、及住宿、车旅、餐费等费用700元,合计28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