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营商环境,有效遏制恶意投诉举报挤占行政资源、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近期,淮安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对部分牟利性投诉举报人发起的同质化投诉依法作出终止调解、不予受理决定。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社会各界诚信守法经营、理性合法维权,现将2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
淮安区市场监管局
对李某批量高频次投诉依法终止调解案
基本案情:2026年4月22日,李某以“食用带有河豚肝的烧河豚产生腹泻”为由,通过12345热线投诉淮安区部分餐饮企业无资质宰杀河豚,要求商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赔偿。
综合研判:为精准确定投诉人行为性质、甄别真实消费维权诉求,淮安市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全国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查询,发现自2021年以来,李某累计发起各类投诉举报432次,投诉举报数量庞大、发起频次集中,显著超出普通消费者维权合理区间。2026年4月22日当天,李某在淮安先后4次以同一个理由发起投诉,同时经了解,李某还多次针对省内其他设区市的多个餐饮企业发起类似投诉。
经综合研判,李某的购买行为已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范畴,属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情形。
处理结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第二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淮安区市场监管局对李某本次投诉事项作出终止调解的处理决定,并按规定程序告知投诉人;对举报线索依法开展核查处置,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纠。
案例二
洪泽区市场监管局
对王某批量投诉依法不予受理案
基本案情:2026年5月7日,洪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王某投诉举报信,称辖区某食品企业生产的“奶昔”产品标签虚假标注营养成分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要求给予举报奖励。
综合研判:经查,王某自2021年以来通过全国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举报累计1712条,涉及江苏、内蒙古、浙江、河南、河北等省份。2026年3月至6月期间,仅在我市通过来信来函形式累计投诉17条,投诉问题主要集中在产品标签瑕疵方面,材料文本呈现模板化特征。
经综合研判,王某购买频次、投诉数量远超正常消费习惯,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购买频率与通常消费习惯明显不符”“同一问题短期内大量投诉”等情形;投诉行为呈现短期内高频次、知假买假、文本高度格式化等特征,其购买目的明显超出了消费者正常的生活需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范畴。
处理结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对上述投诉不予受理;对其举报事项核查后,举报问题不属实,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决定不予立案。
来源: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