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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整治在行动!莆田严厉打击网络食品虚假宣传行为

2026-07-20 17:17IP属地 陕西省西安市 电信2870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网络食品经营广告发布行为,严厉打击线上虚假宣传、不实标注等违法行为,莆田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开展线上食品经营乱象排查整治,严厉查处网络食品、保健类商品虚假宣传违法案件,现将典型案例公示如下:
 
  一、福建某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6年3月,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对福建某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3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8月,莆田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荔城区市场监管局移交的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网店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销售“氨糖软骨素钙片”时发布“预防骨质疏松”广告;在天猫平台销售“六味地黄丸”发布“壮阳”广告;在京东平台商品销售“男士劲能滋养膏”、“他达拉非”等商品时,发布有“增大增粗”、“速硬”、“壮阳”等广告。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商品功能的证明材料及药品广告相关审查证明材料,上述广告费用合计175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莆田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行政处罚。
 
  二、莆田市城厢区某小吃服务店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6年5月,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对莆田市城厢区某小吃服务店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0.1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6年3月,莆田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城厢区市场监管局移交的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在其拼多多网店销售商品“枇杷罐头”的网页上发布含有润肺、止咳等广告。涉案枇杷罐头实际为普通预包装食品,没有相关功效。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广告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上述广告费用为30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行政处罚。
 
  三、莆田涵江某大药房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6年2月,涵江区市场监管局对莆田涵江某大药房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0.4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2月,涵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网店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的京东网店上销售“北京同仁堂五红汤”食品时发布“8倍吸收率 红润好气色 补铁补气血”等广告,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商品功能的证明材料,上述广告费用合计30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涵江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行政处罚。
 
  四、秀屿区某汉堡店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6年6月,秀屿区市场监管局对秀屿区某汉堡店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作出罚款0.1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6年3月,秀屿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专项行动安排,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的淘宝闪购店铺对外销售的羊肉串商品,在该商品详情发布含有“原料羊肉”的内容广告,与该羊肉串的原料金涪麦香烊烊串(配料为鸭肉、羊油等)配料不一致。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广告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上述广告费用为30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秀屿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普法提示
 
  1.商家经营提醒:线上售卖普通零食、罐头、乳制品等普通食品,不能随意宣称治病、养生、调理身体等功效;售卖药品、滋补类产品,不能编造夸大效果、猎奇性功能话术吸引消费者,所有宣传内容都要有真实依据支撑,随意夸大宣传会被责令整改并处以罚款。
 
  2.线上店铺运营须知:上架售卖食品时,商品详情页标注的产地、生产资质、配料表等信息必须和实物完全匹配,更换货源、产品后要第一时间同步更新页面全部参数,信息不一致会被监管部门查处警告。
 
  3.消费者网购小贴士:网购食品不要轻信商家打出的治病、滋补等宣传噱头,下单前仔细查看配料、生产资质等信息。如果遇到虚假宣传、货不对板、虚假标注等情况,记得保存商品截图、订单记录等证据,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一起守护安全放心的线上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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