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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③|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移送公安!

2026-07-21 09:31IP属地 陕西省西安市 电信2230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例一:珠海市香洲区某外卖经营者虚构经营地址骗取食品经营许可、卫生条件差、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案
 
  案情介绍
 
  2026年4月,接群众举报,执法人员对香洲区外卖平台下线的无堂食外卖经营者进行检查,当事人一个门店内,只有一个厨房,但有两个不同的网上店铺在经营。
 
  当事人存在虚构营业地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两个无堂食外卖店共用一个厨房且厨房内卫生条件差、从业人员无健康证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撤销食品经营许可证、被许可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及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当事人通过虚构经营地址、隐瞒原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店铺的正常经营情况,在同一个厨房办理两张食品经营许可证,将两个店铺同时上线外卖平台,并安排无健康证明的工作人员在不达标卫生环境下入网从事外卖活动,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及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本案坚持“线上线下”同查,通过投诉举报线索精准切入,固定线上外卖平台经营证据,线下实地核查揭穿“一址多证”骗局,并对有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切实守护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二:珠海市香洲区外卖经营者使用伪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络餐饮经营活动案
 
  案情介绍
 
  2026年4月,执法人员对香洲区某美食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为现烤烧鸡店,分别在美团和淘宝闪购平台开设店铺,两店均在营业中,证照与实际不符。当事人存在使用伪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络餐饮经营活动的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属于治安管理或涉嫌犯罪案件线索,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移送公安处理。
 
  案例评析
 
  当事人使用伪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络餐饮经营活动的行为,严重破坏食品经营许可行政审批制度,催生无证“幽灵外卖”店铺。线上店铺信息虚假、证照不实,消费者就餐出现异物、变质问题后,维权溯源、监管核查难度大幅增加。市场监管部门坚持涉刑必移原则,只要查实伪造许可证件,一律行刑衔接移送公安,情节严重的将面临有期徒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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