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餐饮安全事关民生福祉与群众饮食健康。前期,我局已公开两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典型案例,持续释放违法必究、从严监管的强烈信号。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坚持常态严管、久久为功,持续排查整治网络餐饮突出安全隐患,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压实平台及入网商户主体责任,行业规范度、消费安全感持续提升。为持续巩固整治成效,深化以案释法、以案促改,强化警示震慑效应,严防问题反弹回潮,进一步规范网络餐饮经营秩序,引导行业诚信守法、自律经营,坚决守住食品安全底线,现向社会公布第三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案例一:荣县某火锅店以虚标的划线价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案
2026年2月5日,荣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称其于2026年1月29日通过某平台在某餐饮店购买划线价39.00元,优惠价19.80元的菜品团购券,到店消费时,发现当事人店内此菜品售价为19.80元,39.00元为虚构的原价,举报人认为当事人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自己进行交易。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其店外宣传栏、店内菜品区和收银系统上均发现在售的上述菜品标价为19.80元;另查实商家平台同步上架三个套餐团购券(1.“【开业特惠】开业二人餐”,标识销售价格为86.24元,划线价为135.80元;2.“【午时开业特惠】开业二人餐”,标识销售价格为76.44元,划线价为135.80元;3.“【热销】4-5人餐”,标识销售价格为164.64元,划线价为237.00元),均标注虚高划线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相关规定,2026年4月27日,荣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高新区某餐饮店在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虚假信息案
2026年3月19日,自贡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现场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的实际出餐地址与某外卖平台上公示的地址不一致,违背网络餐饮服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示法定要求。另该餐饮店公示的证照信息系当事人曾持有的证照,有效期至2025年11月9日,案发时备案证已过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相关规定,2026年5月15日,自贡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7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大安区某面馆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售食品案
2026年3月19日,大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大安区某面馆进行线下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后厨调料台上有1袋已开封使用的调味料(大厨四宝浓缩鲜香粉)已过期,生产日期为2023.07.27,保质期24个月,且该调味粉在操作台上被发现时已经使用过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2026年3月30日,大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涉案产品并处以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富顺县某小吃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6年4月1日,富顺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集中整治行动时,在当事人门店食品操作区内,发现超过保质期的西北杂粮筐复合调味汁(油泼面专用)1瓶,已开封使用。该产品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5.09.06,保质期6个月。当事人仍使用上述复合调味汁用于制作油泼面进行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2026年5月6日,富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涉案产品并处以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沿滩区李某某借用他人证照并公示虚假网络食品安全信息案
2026年4月20日,沿滩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餐饮店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李某某在某平台开设网络餐饮“A店铺”,从事中餐网络餐饮制售,无堂食。为提升店铺曝光度、增加订单量,李某某联系某品牌方,交纳加盟费,借用黄某某的《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证》及虚假“门面”“大堂”照片,在某平台开设网络餐饮“B店铺”,实际该网络餐饮“B店铺”的全部订单餐食,均由“A店铺”餐饮店制作提供。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相关规定,沿滩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关闭上述两家涉案网络店铺,并于2026年5月18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沿滩区某餐饮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2026年3月25日,沿滩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辖区某餐饮店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厨房料理台一瓶已开封用于煮制蘸水菜白肉、烫皮兔去腥增香的料酒已过期。该产品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4.03.31,保质期18个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2026年5月9日,沿滩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涉案产品并处以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沿滩区某餐饮店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售食品案
2026年3月10日,沿滩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餐饮店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操作区域一袋燕麦片和一袋烤核桃仁已过期。燕麦片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5.01.04,保质期12个月;烤核桃仁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5.09.22,保质期90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2026年5月9日,沿滩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涉案产品并处以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荣县某奶茶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案
2026年3月26日,荣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奶茶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厨房操作台上1瓶已开封的“青提风味饮料浓浆”和操作台下1箱已开封的“冰淇淋筒”,均已超过保质期。“青提风味饮料浓浆”生产日期为2025.03.12,保质期12个月;“冰淇淋筒生产日期为2025.06.15,保质期180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2026年4月29日,荣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并处2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富顺县某餐饮店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6年3月25日,富顺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集中整治行动时,在当事人厨房操作台下储物柜中发现以下产品:1.辣椒面1包,生产日期为2024.12.16,保质期12个月;2.香辣孜然调味粉,生产日期为2025.01.04,保质期12个月。上述辣椒面、香辣孜然调味粉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仍将其摆放在操作区使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2026年4月29日,富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涉案产品并处以1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自贡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6年1月19日,自贡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通过12315热线收到消费者线上举报,称其于2025年12月31日在当事人处购买的手撕烤兔,生产日期为2025年07月23日,保质期为5-7天,销售当天已超过保质期。经查明,2025年12月31日,消费者在当事人处购买2只手撕烤兔,要求当事人通过物流发货。2026年1月16日,当事人将贴有标签的2只手撕烤兔(贴签内容为:最佳食用期:5-7天;储存方法:密封冷藏;生产日期:2025年07月23日)通过快递邮寄给消费者,物流单显示消费者于2026年1月18日签收。本案货值金额176元,违法所得46元,退赔消费者176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2026年5月20日,自贡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以17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