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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食品冷库经营者:合规经营要规范 违法行为严惩处

2026-06-08 09:56IP属地 陕西省西安市 电信1960三门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全市各食品冷库经营者及贮存商户:
 
  为进一步规范冷藏冷冻食品贮存管理,压实主体责任,防范化解仓储环节食品安全风险,更好保障广大群众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规定,现就规范食品冷库管理提醒告诫如下,请各相关经营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一、严格备案报告
 
  代贮冷库:经营代贮冷库的(俗称“第三方冷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自有冷库:食品经营主体自有冷库或外设租赁冷库的,应当在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登录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统一审批平台https://www.hnzwfw.gov.cn/,选择食品经营许可变更,增加仓库地址)
 
  二、完善管理机制
 
  食品经营主体自有冷库,应当至少配备1名冷库食品安全管理员;经营代贮冷库的,应当配备并以书面文件方式确认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明确冷库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岗位职责。冷库经营主体应结合实际制订《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根据清单建立落实食品入库查验、贮存管理、应急处置、出库登记、培训考核等食品安全风险管控制度,并与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自查措施有机结合,保证各项制度有效运行。
 
  三、规范委托管理
 
  代贮冷库接受食品贮存委托,应建立贮存委托方档案,签订《冷冻冷藏食品贮存服务食品安全协议》,约定保证食品安全条款,查验留存委托方的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明、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资料。如实记录委托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以及委托贮存的冷藏冷冻食品名称、数量、时间等内容。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贮存结束后2年。
 
  委托方应当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贮存服务提供者,查验并留存贮存受托方的备案信息等资质证明文件,建立受托方档案。审核受托方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监督受托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冷藏冷冻食品。
 
  受托方在接受食品贮存委托时,发现以下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1.委托方无合法资质的;
 
  2.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3.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者来源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4.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5.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四、加强贮存管理
 
  对入库代贮的食品,应当根据不同种类逐批次查验并留存预包装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进口食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检查入库食品包装是否完整、标签标识是否齐全,是否存在“三无”、过期、腐败变质情况,测量运输车辆温度是否符合食品贮存要求。经检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入库。
 
  受托方在接受食品贮存时,发现无法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无标签或标签标示不符合要求、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严重异常等食品的,应拒绝入库并通知委托方。
 
  食品出库前应当对品种、规格、批次、数量等情况进行核验,检查食品包装是否完整,检测温度是否符合要求,核查确认无问题后予以出库。入库、出库查验各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贮存结束后两年。
 
  五、强化设施管理
 
  加强冷藏冷冻库温度管控。冷藏温度在0℃~10℃,冷冻温度在-18℃以下;具有特殊温湿度贮存要求的食品,应满足相应的温湿度要求。冷库外部具备便于监测和控制的设备仪器,面积大于100㎡的冷库,温度传感器或记录仪数量不少于2个。每30分钟做一次贮存温度监控记录,确保准确真实。冻库温度监控设备应每年进行1次校准、维护,冷库机房应24小时不间断运行并有应急措施。
 
  食品堆放离地、离墙不低于10厘米,距顶棚不低于50厘米;严格落实生熟分区分类存放制度,执行先进先出仓储管理要求。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贮存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标签信息应清晰、完整、容易辨识。贮存散装食品,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对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尽快处理并如实记录。
 
  六、关注重点品类
 
  以畜禽肉类、肉制品为管控重点,从严落实入库查验、在库巡检、风险排查等管控措施。冷库经营主体在日常巡查中,如发现来源不明病死畜禽肉、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肉类、变质不合格食品、无合法资质委托货品、违禁肉制品等违法违规问题及重大安全隐患,须第一时间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及时处置管控,严防问题食品流入市场。
 
  七、明确法律责任
 
  对于从事贮存业务的代贮冷库,如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食品,如未按照规定记录保存委托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贮存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如违反该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请全市各冷库经营单位高度重视,立即开展全方位自查自纠,及时整改存在问题,提升管理水平。对于未备案经营、记录资料缺失、仓储条件不达标、违规贮存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从严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告诫。
 
  三门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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