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友 资讯首页 资讯分类 切换频道

鲁小满 | 以案说法:宣称保健品“当天见效” 销售商被判“退一赔十”

2026-05-23 10:15IP属地 陕西省西安市 联通3140山东消协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消费者顾先生在某购物平台看到一家电子商务公司发布的某胶囊广告,宣称产品当天见效,适宜患有“风湿、类风湿、颈椎病、肩周炎、关节炎、强直性脊椎炎、腰椎间盘突出”等相关疾病的人群。顾先生随后分2次在该公司经营的网店购买30盒该胶囊,并支付货款1170元。收到产品并服用后,顾先生感觉胃不舒服。经上网查询,发现该产品的生产厂家已于2012年被吊销营业执照,胶囊外包装标注的食品批准文号也于2013年被相关部门清理作废。顾先生感觉受骗,立即联系销售商。沟通无果后,遂诉至法院,要求销售商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产品广告宣传足以误导消费者认为该产品具有药品功效。考虑到案涉产品在销售时,其食品批准文号已作废,生产厂家已注销,且产品外包装宣称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综合认定被告未充分尽到审查义务、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应当承担“退一赔十”的民事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该电子商务公司退还顾先生货款1170元,并支付10倍赔偿金11700元。
 
  案例评析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成员、山东常春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李霞律师表示:
 
  本案是一起保健食品网络消费纠纷。消费者顾先生在某电子商务公司经营的网店购买保健食品,双方即形成网络购物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七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本案中,电子商务公司销售的胶囊属于保健食品,其广告以及标签、说明书均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且标注的食品批准文号已作废,生产厂家已注销,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本案中,电子商务公司作为食品经营者,依法负有保证销售产品安全的义务,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在进货时尽到严格的审查义务,查验生产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等,以确保所销售的食品达到法律规定的安全标准。然而,该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其销售某胶囊的行为已构成“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情形,应当依法承担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责任。
 
  有关提示
 
  随着消费者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注重保健养生。类似本案的胶囊这类保健品被一些商家大肆鼓吹宣传,有的甚至打出“小胶囊治百病”的旗号,吸引不少消费者跟风购买。
 
  在此,我们提醒食品生产经营者,保健食品的广告、标签、说明书等均不得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和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提醒广大消费者,提高判断能力和选择能力,购买保健食品时,既要考察商家及产品的可靠性,也要妥善保存交易证据,在权益受到损害时,积极理性维权。
举报
收藏 0
打赏 0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