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餐饮经营行为,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网络餐饮领域食品安全突出问题,精准发力、从严执法,依法查处了一批典型违法案件。通过以案释法、以案促改,充分发挥案件的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压紧压实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现将查处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小店区某餐饮店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食品经营案
案情介绍:2026年3月9日,小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外卖平台线下经营者开展实地核查时发现,辖区某餐饮店多名工作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仍在岗从事餐食制作等食品经营相关工作,该行为违反食品安全从业人员管理基本要求,存在直接食品安全隐患。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小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无证从业问题,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是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防线。本案精准锁定外卖餐饮单位人员无证从业违法点,以“查处一案、警示一片、规范一方”为导向,督促经营主体严格落实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通过个案查处,强化外卖餐饮单位人员准入管控,从源头降低食源性疾病传播风险,为网络餐饮从业人员健康监管工作提供实践范本。
案例二
迎泽区某餐饮店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案情介绍:2025年8月5日,迎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餐饮店开展现场检查,在抽查肉类食材时,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票据、供货商资质证明及产品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当场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9月24日执法人员开展复查,抽查食用油类食材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按要求提供上述合规证明文件,拒不履行进货查验法定义务。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迎泽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相应罚款。
案例评析
进货查验是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源头管控的核心环节。该店经责令整改后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暴露出其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严重缺失。监管部门坚持刚性执法与柔性指导相结合,既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维护法律权威,又督促经营主体完善进货查验流程管理,推动其主动落实主体责任、实现合规经营。本案彰显了监管为民理念,为网络餐饮食材源头监管树立了“整改不彻底必追责”的执法导向。
案例三
太原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超范围经营冷食类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6年3月19日,杏花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通过“线上监测+线下核查”联动模式,发现太原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线上店铺存在超范围经营问题。经查,该公司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包含冷食类食品制售项目,且不具备冷食类食品专用加工环境及设施设备,却擅自在线上平台上架销售冷食类食品,试图拓展经营品类,存在较大微生物污染等食品安全风险。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杏花岭区市场监管局结合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及整改情况,依法对其处以相应罚款。
案例评析
线上线下信息不对称是网络餐饮超范围经营违法行为滋生的重要诱因。本案依托“线上监测+线下核查”智慧监管手段,实现违法线索精准捕捉、快速处置。市场监管部门从严查处无许可资质从事冷食制售的违法行为,严格规范网络餐饮食品经营许可范围,有效遏制超范围经营乱象,进一步筑牢网络餐饮许可监管防线,维护线上餐饮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案例四
清徐县某麻辣烫店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售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6年2月28日,清徐县市场监管局对县城网络餐饮经营户开展监督检查时,在清徐县某麻辣烫店查获多根超过保质期的品牌烧烤肠(生产日期2025/04/06,保质期120天)。执法人员当场依法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涉案过期食品并立案调查,全面收集违法证据材料,确认当事人涉嫌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制售食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清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依法严处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制售食品的违法行为,倒逼网络餐饮经营主体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及原料定期检查制度,严防问题食材流入餐饮环节,为跨部门联合监管、提升网络餐饮治理效能提供有益借鉴。
案例五
娄烦县某小吃店外卖经营者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2026年1月5日,娄烦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娄烦县某小吃店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店在网络外卖平台上架“牛肉小串”菜品,实际使用原料为牛肉风味肉制品(无牛肉成分),主料及商品名称虚假标注为“牛肉”,误导消费者。截至检查时,该菜品已销售少量份数,当事人违法所得若干。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娄烦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外卖平台信息展示环节的审核漏洞易被不法经营者利用,进而引发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本案办理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坚持过罚相当原则,结合当事人违法所得数额、积极配合调查等情节依法作出处罚,实现惩戒违法行为与教育引导经营者相结合。通过个案查处,进一步督促外卖平台强化信息审核机制,规范网络餐饮信息公示,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推动外卖行业诚信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