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经营者、网络平台经营者等市场主体:
为贯彻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大力纠治违规使用特定光源、颜色美化肉菜瓜果等生鲜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的照明等设施(以下简称“生鲜灯”)的行为,切实维护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总局和省局工作部署,我市将于2026年3月至9月,开展“生鲜灯”排查治理工作。现提醒告诫如下:
食用农产品线上线下经营、展示、直播等场所使用的照明光源应为白色光源。不得使用特定光源或颜色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食用农产品真实感官性状的认知。
严禁以下行为:
一、禁止使用有色光源或可变调光源;
二、禁止在照明灯具外加装或使用本身带有颜色(特别是红、绿、蓝、黄等鲜艳颜色)的灯罩;
三、禁止在照明灯具外包裹、悬挂或附加红色、绿色等有色塑料袋、薄膜、玻璃纸等材料;
四、禁止在食用农产品陈列区域使用大面积、高饱和度的有色围挡或背景板(例如肉类销售区使用鲜红色背景墙、室外摊位使用红色半透明遮阳棚等);
五、禁止食用农产品冷藏(冻)柜、展示柜等内置灯具使用有色光源或可变可调光源;
六、禁止将“生鲜灯”等违规设施与普通照明设施混用;
七、禁止在平台(含电商平台、直播平台等)上以“生鲜灯”“新国标生鲜灯”“生鲜美颜灯”“鲜肉灯”“水产灯”“海鲜灯”“水果灯”“蔬菜灯”“蔬果灯”等名义,宣传、销售可能用于改变生鲜食用农产品真实感官性状的照明灯具;
八、禁止平台(含电商平台、直播平台等)为生鲜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者利用“生鲜灯”等设施实施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任何形式的支持和便利条件。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的规定,违规使用“生鲜灯”且拒不改正的,将面临最高30000元的罚款。平台经营者违反相关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目前,全省正在开展“生鲜灯”集中排查治理行动,请相关经营主体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并在2026年3月底前主动完成整改。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巡查和监管力度,依法严肃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投诉举报电话:12315
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