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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京津市场销售生猪肉将有管理新规

   2006-05-08 中国食品网中食网4610

    近日,省商务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进京入津销售生猪肉管理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对取得进京入津销售资格的定点厂的管理,提高我省销往京津市场的生猪肉品质量。

    严格实行问责制。通知规定,凡进京入津定点屠宰厂出现肉品质量问题,一律取消进京入津销售资格,并严肃追究当地商务部门监管不力的责任。今后,全省各地向省商务厅 推荐的进京入津猪肉定点屠宰厂,除符合北京市、天津市有关规定外,其建筑设施、生产设备、屠宰工艺、肉品品质检验水平,必须达到我省规定的二级及二级以上定点厂资质要求。对于无进京入津销售肉品资格的定点厂向京津市场销售肉品,我省将坚决查处。

    另外,我省将建立印鉴、票据备案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进京入津定点厂要把向京津市场销售肉品时使用的肉检合格印章和公章的印鉴、动物检疫合格票据样本,向当地县(市、区)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设区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和省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各备份1份。并于每月10日前,向省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上报上个月进京入津销售肉品的品种、数量、价格和销售市场地点情况。

    目前,我省有16家定点屠宰企业获得北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可进京销售生猪肉,有3家企业取得进入天津市场销售生猪肉的资格。 我省严格实行问责制,建立印鉴、票据备案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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