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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产奶”与“伪行规”

   2004-11-25 中国食品网中食网2770

当一种违法行为在一个行业成泛滥之势时,这种行为往往很快衍变为一种“伪行规”。大家都在不自觉地遵守这项“伪行规”,以至于会出现以“伪行规”为据,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的事件。据《京华时报》11月23日报道,昨天,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乳粉、液体乳制品、含乳饮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公告》称,在检查中,质检人员发现北京鸿达乳品有限公司代加工生产的“伊利”牌酸牛奶(125克/袋)因标注的生产日期比抽样当天还晚两天,被认定为存在提前标注生产日期问题,属不合格产品。这一事件引发了各方争议,争议的焦点就在于对生产日期的界定上。

根据《产品质量法》释义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释义,“生产日期是生产者生产的成品经过检验的日期,它是产品的产出日期”,据此,杀菌乳、灭菌乳、酸牛乳、炼乳等产品的生产日期应将罐装、封口、冷却降温后,以及需要继续发酵的时间(指发酵乳)和检验时间计算在内。然而伊利集团有关人士对此却有另一番解释:发酵奶与搅拌奶不同,需要一个静态发酵时间,一般都在两天左右。也就是说,封袋打码时还是半成品,没有完成生产过程,产品还没有出厂,并不构成“提前标注生产日期”的行为。

像伊利集团这样的奶业巨头,其产品为什么会被质监部门查出有“早产奶”?或许一位业内人士的解释能化解人们心中的疑问:“为了提高销量,让顾客买得更‘安心’,提前标注生产日期已经成为行业内公开的秘密,只是大多企业都心照不宣而已。”也就是说在一定程度上“提前标注生产日期”的行为已经成为食品企业间心照不宣的行规。

所谓国有国法,行有行规。顾名思义所谓行规是一个行业内约定俗成的、带有普遍性的规定,而这个规定理应建立在一个合理合法的基础之上,它起码不应违背基本的行业法律法规。然而伊利集团提出的这个行规是建立在以牺牲消费者利益为根基,以降低自身成本、加速资金链流动、增强其竞争力为目的的基础之上的。

究其根本,之所以出现“早产奶”,并不是他们对“生产日期”这一概念的理解有所偏差,而实质上是由于“伪行规”的盛行。当谎言重复一千次,也便成了真理。当一种违法行为在一个行业成泛滥之势时,这种行为往往很快衍变为一种“伪行规”。而这种“伪行规”的出现不奇怪,奇怪的是在这个资金链上无论是上家还是下家都在不自觉地遵守这项“伪行规”,以至于会出现以“伪行规”为据,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的事件。

值得我们深思的是,行规本应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出现的一种行业自律行为,而如今诸如食品行业的一些“伪行规”往往喜欢打法律的“擦边球”,甚至专钻法律漏洞。这种现象的出现在提醒我们的立法部门对于相应的行业法律法规必须不断改进与完善,同时相关职能部门也必须加大对行业的监管力度。



来源: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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