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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腿添加敌敌畏 违禁药物何时远离食品?

   2004-11-12 中国食品网中食网5240

  美味佳肴的火腿中为何要加入令人畏惧的敌敌畏?原因就在于一些不法生产商利用非收购旺季猪腿肉便宜的机会,在春、夏、秋三季生产火腿。为了防止蚊蝇和生蛆,这些生产商就需要用敌敌畏等违禁药物来浸泡猪腿。


  敌敌畏用于火腿添加防腐,在火腿生产行业中早已成了公开的秘密。今年2月24日,北京市工商局接到举报,北京宏远发公司存放并销售含有敌敌畏的火腿。市工商局与丰台分局当日即对库存火腿进行统计并贴上了封条。丰台工商分局对火腿进行了抽样取证,并委托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化装品检测中心检验。检测结果为,金华市鸳鸯林火腿厂生产的鸳鸯林牌盒装火腿敌敌畏含量0.015mg/kg,散装火腿敌敌畏含量0.039mg/kg。随后丰台工商分局作出扣留财物通知书,并扣留了鸳鸯林牌盒装火腿386箱、散装火腿217条。宏远发公司不服,向北京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北京市工商局经调查维持了丰台工商分局扣留火腿的强制措施。因为不服销售含有敌敌畏的火腿而受罚,北京宏远发公司将北京市工商局告上了法庭。据11月8日《中国青年报》报道,此行政诉讼案近日有了结果,丰台区人民法院宣判,维持北京市工商局扣留宏远发公司所有销售的火腿的行政行为。


  这起敌敌畏火腿案虽经法院宣判,维持北京市工商局行政行为,算是暂时尘埃落地。但是宏远发公司并未口服心服,他们认为,根据国家强制标准,无公害畜禽肉产品有害物质限量要求敌敌畏≤0.05mg/kg,因此他们的火腿符合国家标准。宏远发公司的业务经理韩某说,《火腿卫生标准》并没有对火腿敌敌畏含量的检验标准作出规定,而法院则认为,没有制定此方面的标准就等于不应含有敌敌畏。因此,该公司准备在近日内提起上诉。


  众所周知,“国以民为先,民以食为天”。火腿毕竟是吃的,而敌敌畏毕竟是有毒的,就事论事而言,既然敌敌畏能防止蚊蝇和生蛆,那么其毒也就一定有可能残留在火腿中。宏远发公司认为,无公害畜禽肉产品有害物质限量要求敌敌畏≤0.05mg/kg,因此他们认为其火腿是符合国家标准的。这简直就是强词夺理的狡辩,难道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火腿卫生标准》没有对火腿是否允许添加敌敌畏或其含量的检验标准作出规定,生产厂商就可以肆意在火腿中添加敌敌畏吗?按这位业务经理的逻辑分析,只要没有对火腿敌敌畏含量的检验标准作出规定,火腿中似乎还可以添加海洛因,甚至大麻什么的……


  因此笔者认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毒火腿的判决算是非常仁慈的了,原因就在于我国在食品卫生方面的法规制度不健全,特别针对食品中添加敌敌畏及工业化学制剂等,这些有毒物质早已被许多不法商家应用到食品中,仅TOM财经今年就报道了多起。如2004年05月10日以“工业盐腌渍上敌敌畏驱虫,四川泡菜‘惊心’炮制”,报道了四川成都的某些不法厂商在泡菜池中喷洒敌敌畏;2004年11月04日“‘头发酱油’还在生产,


  超市内没有桶装廉价酱油”报道了沈阳一些小厂家,用头发生产出来的氨基酸母液来配置“头发酱油”;2004年08月23日以“歪醋作坊醋里放敌敌畏,维护名牌黑心老板被逮捕”,报道了阆中6家“醋老板”在食醋里加敌百虫、敌敌畏……


  总之,食品添加剂已经到了一个全新的敌敌畏时代,更多食品领域将把敌敌畏作为上好的食品添加剂,将之运用到食品加工中去。而我们的食品卫生法规又相对滞后,这在某种程度上给那些不法厂商钻了空子。


  法律不健全就得修改,比方说,湖北青年孙志刚被打死事件,引发国务院和民政部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安徽省芜湖国家公务员招录中,因张先著系乙肝病毒携带者,被取消其考核资格,成了全国首例“乙肝歧视案”。张代表中国1.2亿乙肝携带者打赢了官司,最近各省市相继修改了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报考国家公务员的相关法律法规。而有毒有害食品正肆虐横行中国,严重威胁着“以食为天”的13亿中国人民,而我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火腿卫生标准》对使用敌敌畏及添加剂或者农药残留规定容许量,都存在漏洞是不争的事实。


  有毒食品已经到了屡禁不止、层出不穷、泛滥成灾的地步,这是大家有目共睹的,我们的食品卫生监督和立法机构对此怎能无动于衷!若不施以行之有效法律加以严惩,违禁药物何时才能远离我们一日三餐的油盐酱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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