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网

产品标准问题令消费者困惑

   2004-10-09 中国食品网中食网9490

  今年我国对于消费品标准的制定和施行称得上是紧锣密鼓。据了解,今年仅上半年我国就有20多个产品标准开始施行,而这些标准大多与百姓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
  比如,在鸡精标准中规定,对不含鸡肉成分的鸡精认定为伪劣产品。此外,一些产品旧的标准也将被新标准所替代,生产食用油的企业必须执行新的产品标准,新标准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明生产工艺,而禁止仅标注“烹调油”、“色拉油”。
  由于各类产品标准竞相出台,减少了不符合标准的产品进入市场的机会,使消费者更放心消费。然而在现实消费中产品标准问题仍不断给消费者带来种种疑虑。例如面对商家的大肆宣传,挂着“合格品”标签的产品是否符合质量标准?许多没有标准的产品为什么还在生产?
  凡此种种,使产品标准成为消费者不得不关注的现实问题。我国标准化法从1990年开始实施,十多年过去了,有的内容很难适应新的形势。现在新产品五花八门,种类繁多,一些标准的制定、修订周期长,对市场反应不够及时,标准不完善,这些问题十分突出。由于有的企业标准化意识淡薄,标准实施不够有力,不仅给政府管理经济带来困难,也使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这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标准总体水平不够高,标准众多且水平不一。如我国葡萄酒质量管理实行国家标准、部颁标准、企业标准等多项标准制度,导致我国葡萄酒产品质量参差不齐。
  二是厂家偷梁换柱,鱼目混珠,为牟取私利,有意不按标准生产。如饮料、糕点等一些产品,按照标准要求应该使用白砂糖生产,但不少厂家却偏偏采用糖精生产。
  三是许多产品本身没有标准。不久前,北京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宣布,京城四家生产鸭脖的企业被叫停,它们的问题出在在鸭脖加工过程中添加了过量食用色素和食品添加剂,危害到消费者的健康。
  四是厂家伪造标准,招摇过市。有的生产厂商明明知道自己的产品不可能按任何标准生产,可是为了销售,就伪造各种标准。
  五是惩处力度不够。产品标准化法明确规定,对于其产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生产者,只处罚产值的20%至50%,对企业没有制定标准就进行生产的只能在通报批评后给与行政处分等,这些不能起到法律的震慑作用。由于标准缺失,消费者权益就很难得到维护。产品标准不仅是指导企业组织生产、经营及检验产品质量的依据和准则,也是衡量产品是否合格、合法的尺度。对消费者来讲,标准缺失的后果是难以形成消费保护。
  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邱宝昌认为,根据标准化法,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对于涉及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要执行的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是政府鼓励企业采用的标准,这样给企业一个自由选择和发展的空间。消费者若想诉诸法律,当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影响时,即便目前法律上没有给出标准,消费者也可以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经销商或生产商提出赔偿。
  目前产品标准在我国主要有四种: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对已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企业应遵照执行;对无上级标准的,应当制定产品的企业标准。标准化法明确规定,没有标准的产品不准进行生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判断一个产品是否合格,最重要的一条,就是看其是否符合产品标准。
  产品标准化问题对大多数消费者来说还是一个较为陌生的问题,但它又存在于我们身边,与公众利益产生直接影响。所以在产品推向市场之前应该有相对健全的标准来衡量,从源头上对产品质量把关,以减少不符合标准的产品进入市场的机会,进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邱主任表示:要使消费者对产品标准的问题不再困惑,就必须加大标准化立法和管理,以法律的形式有效地规范市场规则和秩序,按照经济规律逐步完善和实现市场准入制度。

 
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评论 0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新手帮助  |  信息发布规则  |  版权隐私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