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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两省一市对“问题”农产品说不

   2004-01-16 中国食品网中食网12220
长三角两省一市对“问题”农产品说不
警示退出制让百姓吃得踏实


11月26日,江苏、浙江、上海两省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在上海签署“长三角食用农产品标准化互认(合作)协议”,决定苏、浙、沪食用农产品标准化实行互认、互通和互监,实行警示和退出制度。此举标志着三地农产品将实现无障碍流通,消费者可放心享受更多的食用农产品。

  江苏、浙江、上海在内的长江三角洲地区一直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中心地带。此次签署的长三角食用农产品标准化互认(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质量告诫机制。两省一市在互相通报的基础上,对食用农产品实行“一二三”警示和退出制度,即:第一次不合格,发出警告并通报另两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第二次不合格,提出严重警告,通报两省一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委派人员到相关基地检测审查;第三次不合格,经原食用农产品认证(定)机构确认,取消相应称号,责令退出市场,并向社会公告。

  协议还规定,建立两省一市农业地方标准制定合作机制,促进两省一市地方标准的协调一致,充分保证食用农产品安全质量指标的统一;食用农产品的认证(定)和质量安全监督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执行地方标准。凡需认证(定)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除符合相应产品标准外,还应当严格执行已是两省一市的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在两省一市范围内,经认证机构认证或经省(市)级以上有关认定机构认定,并按规定加贴相应标志的食用农产品,两省一市在市场准入与监督管理中给予与本省(市)相应食用农产品同等待遇,并在市场准入方面逐步建立统一的管理制度,实现两省一市食用农产品销售渠道的畅通;两省一市互认有资质的食用农产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每年通报一次检测机构名单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计划;被认证(定)的食用农产品应当使用经省(市)级以上认证(定)机构颁发的食用农产品专用标志和标志证书,两省一市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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