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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散装食品贮存不规范 餐饮店被依法警告

   2026-08-12 上城区市场监管局2550
  前不久,上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辖区内某餐饮店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贮存在该餐饮店后厨贮存区域内的散装食品未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等内容。
 
  案件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本案中,该餐饮店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已构成未按要求贮存散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执法人员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责令该餐饮店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后该餐饮店立即改正了违法行为。
 
  案件提醒
 
  散装粮油、干货等是餐饮店的常用食品原料,若未规范标识、未按条件贮存,容易导致过期、变质、来源无法追溯,埋下食品安全隐患,这绝非“小事”。经营者要做到“贮存有标识、储存合规范、库存常检查、过期及时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勿存在侥幸心理。针对未按要求贮存食品的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可依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拒不改正的,将责令其停产停业、罚款;情节严重的,还会吊销其食品经营许可证。
 
  来源|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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